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
廢止其執照:
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之規
定。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作整體安全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 違反或未依本條各款所述之相關規定辦理者,處以罰鍰。又為能落實相
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
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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