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
  送資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及強制檢查。
〔立法理由〕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或要求檢
  送資料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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