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為確保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防止游離輻射危害,特訂
定本計畫以執行輻射防護管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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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按「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廿五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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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除應遵守「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施行細則」及「離輻射防護安
全標準」之規定外,尚須依本計畫執行各項輻射防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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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輻射防護事宜,由場所主管負責,並設立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統
籌規劃、督導、推行及定期檢討輻射防護計畫。場所主管職責如下:
一、訂定輻射防護計畫,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指派經原子能委員會認可合格之輻射防護人員(或領有操作執照之人
員),負責督導輻射防護計畫之執行。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會議。
四、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各類應報告事項。
五、與輻射防護人員諮商、檢討有關輻射防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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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輻射防護計畫,本公司設有輻射防護管理組織,以場所主管為組長
,公司指派之輻射防護人員為副組長,所有參與輻射工作人員為組員,至
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會議,檢討輻射防護作業有關事宜。
(另請以圖示說明公司的輻射防護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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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湤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廿八條規定指派輻射防護人員並報
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負責督導輻射防護計畫之執行。其主要工作項目
如下:
一、輻射防護計畫有關規定之制訂、修訂與督導。
二、各類申請案件及報告案件之審查。
三、意外事故之調查與處理。
四、各類紀錄之審查。
五、輻射安全訓練計畫之執行。
六、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輻射防護計畫」規定或潛在輻射危害之行為時的
勸導、糾正、制止與陳報。
七、輻射防護作業改進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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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應建立公司正確之放射性物質核種名稱、數量、活度、
裝設位置等資料。(請檢附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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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射源到廠收料時,輻射防護人員應將射源妥善儲存,並加鎖在射源儲
存場所;射源核准輸入(轉讓)證明書、規格、結構圖、維修保養手冊及
其他技術資料應妥為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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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源容器表面應有明顯耐久之輻射警告標誌並附註有關核種、名稱、活度
及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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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使用中或儲存之射源均應加鎖或鍊條在使用位置或封閉位置,只准負責
主管或其授權之合格操作人員開啟鎖鍊執行射源之檢修或再裝置,並應填
寫記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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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每年定期一次委託××××單位(核能專業機構)作射源洩
漏擦拭試驗,其結果報告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外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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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人員每週應實施射源表面、工作位置劑量及環境測量,同時檢查
射源容器及輻射示警標誌標語是否污損,檢查紀錄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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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偵檢儀器之校正,委託××××單位(核能專業機構)每年校正一次
,校正報告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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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源之接收、安裝、變更位置或檢修前及完竣後,均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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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射源所在地點設置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並加註「輻射危險,請勿靠
近」之標語。輻射劑量率達七‧五微西弗/小時(0.七五毫侖琴/小時
)之區域劃定為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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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需進入輻射管制區內工作時,應事先申請經輻射防護人員核可,且由
持有操作執照之合格操作人員關閉或取出射源隨即安置於鉛筒後,相關人
員方可進入該管制區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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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進入輻射管制區前,應使用輻射偵測儀器量測管制區之輻射劑量
,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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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裝設有射源之桶、槽內工作之人員,應先確定射源處於關閉或取出狀
態,並需配帶人員劑量配章及輻射偵測器,否則輻射防護人員或負責主管
應拒絕其進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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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上述工作之申請、核准、進出工作區時間及工作內容,均應留存記錄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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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之人員不得從事任何有關游離輻射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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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主管應負責相關工作人員職前及每年定期舉辦之在職輻射防護講習,
其講習計畫指定負責主管籌辦。
講習課程內容包括:
一、輻射安全
二、原子能有關法令
三、放線偵測及儀器使用
四、密封射源安全處理。
五、放射線測量控制裝備及安全操作
六、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授課完畢後應舉行測驗以評定學習成果。經輻射防護講習合格人員,始得
從事輻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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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作人員之輻射劑量偵測,依下列規定實施之:
一、於甲種狀況下之工作人員,應實施個別人員偵測(佩帶人員劑量計)
。
二、於乙種狀況下之工作人員,得以工作環境監測代替個別人員偵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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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甲種工作狀況下之工作人員其職業曝露之年個人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
定:
一、全身之有效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0毫西弗(五侖目)。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00毫西弗(五0侖目)
。
三、其他個別器官或組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00毫西弗(五
0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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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經認定受孕後,僅限於乙種狀況下工作。胎兒因母親之職業曝露所受
之累積有效等效劑量,自認定受孕之日起至出生止,不得超過五毫西弗(
0‧五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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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所接受之輻射劑量應定期評定,並經場所主管審查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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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主管應查明新進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並於工作人員離職時提供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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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體格檢查合格之人員,始得從事輻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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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工作人員之醫務監護及傷患急救診療委由本廠特約醫療機構處理。(
註明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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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於受僱用期間,應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於特殊情況下,應實施特
別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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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輻射曝露之人員經健康檢查判定不適於輻射工作者,應予停止從事輻射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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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射源規格、結構圖及相關技術手冊等資料併同公文(敘述擬報廢射源
之資料、射源擬送回國外原廠或由核能研究所代為處理等事項)函報原子
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報廢。(如擬送回國外原廠處理,應併案申辦輸出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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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射源報廢處理單位接收射源後,使用單位應將射源接收資料及原經本會
核發之放射性物質執照一併寄回本會辦理執照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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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管制機關與核能服務單位之電話、地址等資料,應予公布,以備緊急
聯絡之需。(如附件三)
附件三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月至__月放射性物質及工作人員現況報表(請用單位印信)
一、放射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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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源│射源│廠│數│執照號碼或│擦拭試驗結果│容器外│
│ │ │ │ │ │ │ │
│名稱│強度│牌│量│申請編號 │檢附報告影本│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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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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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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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職稱│到(離)職日期│年齡│證書字號│執照類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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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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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輻射偵檢儀器
┌────┬──┬────┬────┬──┐
│廠牌型式│序號│校驗單位│校驗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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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聯絡人姓名:______ 聯絡人電話:______ 申報日期:______
註:(1) 依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
離輻射設備之所有,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本
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
前;操作人員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2) 物質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屆滿前三十日應向本會申請換發新照
,執照所載之事項人有變更者,亦應於知悉或發生日起十五日內
申請換照,以符合本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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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於使用及運送放射性物質期間如果發生各類意外事故,如、火(水)
災、損壞或車禍,造成盛裝放射性物質的容器破損,以致放射性物質造成
輻射意外事件和被竊及遺失等之狀況所採取之應變措施。(即核定意外事
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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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上述意外事故時,應
一、立即以電話通報原子能委員會所發生之事故。
二、於事故發生後十天內將下列各項作成書面報告函報原子能委員會,報
告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放射性物質之核種、種類、活度、數量及其物理或化學形式。
(二)事故發生原因與經過。
(三)處理情形。
(四)採行之回收動作。
(五)評估可能對工作人員或一般人民眾所造成之輻射曝露及有效等效
劑量。
(六)事故檢討。
三、事故處理完畢後十天內應將未來應採行之因應防範改善方案,函報原
子能委員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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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項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輻射偵測紀錄。
二、工作人員輻射安全訓練紀錄。
三、輻射安全小組會議紀錄。
四、偵檢儀器校正紀錄。
五、放射性物質管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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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檔案資料自工作人員離職後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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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報告等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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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之劑量紀錄,自其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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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將收射性物質使用狀況及工作人員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申
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如附件四)
附件四
* 人員劑量佩章、偵檢儀器校驗、擦拭試驗檢查、輻射安全評估
國立清華大學原子科學技術發展中心保健物理組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一0一號(0三五)七一五一三一轉五四四三
核能研究所保健物理組
龍潭郵政三之十號信箱(0二)三六五一七一七轉七六0五至七六0九
(0三)四七一一四00
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
高雄縣鳥松鄉澄清路八二五號(0七)三八一九二0六
* 操作人員訓練班
* 輻射防護人員訓練班
* 輻射防護人員測驗,每年不定期舉行測驗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四0六號二樓(0三五)七二二二二四
* 操作執照鑑定測驗,每年舉辦二次
* 申、補辦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
* 申辦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輸入、轉讓、輸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輻射防護處非醫用科
台北市基隆路四段一四四巷六七號(0二)三六三四一八0轉五一五至
五一0
* 輻射意外事故之支援處理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防護處
核能研究所保健物理組
清華大學保健物理組
臺灣輻射偵測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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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應隨時修訂後函
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附件一 放射線測量控制裝備輻射防護檢查紀錄表
一、使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姓名: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
二、裝備基本資料:
使用目的:□密度測定 □厚度測度 □濕度測定 □液面測定 □其他
密封射源(核種、活度、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廠牌型號:__________ 序號:__________ 製造日期:____________
檢查日期:__年__月__日
三、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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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 │
│目│是│否│檢 查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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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射源之開啟或關閉之位置已清楚標示。 │
│ │ │ │ │
│ 2│□│□│射源容器表面應有求不脫落之輻射警示標誌及「注意!│
│ │ │ │放射性物質」警語及射源核種、活度、數量之標示。 │
│ │ │ │ │
│ 3│□│□│射源除Kr-85 外至少每半年委託國立清華大學保健物理│
│ │ │ │組、核能研究所保健物理組或原供應廠商代為執行擦拭│
│ │ │ │檢查,檢查紀錄並至少應保存兩年以上。(新安裝射源│
│ │ │ │應提出原供應廠所做之擦拭報告)。 │
│ │ │ │ │
│ 4│□│□│距裝備外表30㎝處之劑量率不超過20μSv/hr。 │
│ │ │ │ │
│ 5│□│□│涉及射源或其裝置器之修理維護工作,僅由核可人員或│
│ │ │ │供應廠商之專業人員使用適當之設備及屏蔽加以執行。│
│ │ │ │ │
│ 6│□│□│備用射源或拆下不用之射源,應予標明,集存放有適當│
│ │ │ │防護之安全場所,對於通往之門扉應加予鎖扣。 │
│ │ │ │ │
│ 7│□│□│凡輻射劑量率超過7.5μSv/hr之區域劃定為管制區,應│
│ │ │ │張貼輻射警告標誌,並加註「輻射危險、請勿靠近」之│
│ │ │ │標語。 │
│ │ │ │ │
│ 8│□│□│欲廢棄的放射源不得任意拋棄,應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
│ │ │ │員會核准後歸還原供應廠商,或委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
│ │ │ │會核能研究所處理。 │
│ │ │ │ │
│ 9│□│□│操作說明書 □有 □否;保養手冊 □有□否。 │
│ │ │ │ │
│10│□│□│備有輻射偵檢設備:廠牌型號:序號:偵測範圍: │
└─┴─┴─┴────────────────────────┘
四、檢查人員:___________ 使用機器:_________ 序號:____________
五、操作人員資料:
┌──┬────────────┬────────┬───┐
│姓名│已領操作執照(執照字號)│已受輻射防護訓練│未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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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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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換發執照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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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執照字號│換照原因│變更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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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註:
一、執領執照應同時繳銷,並附上大型掛號回郵信封,以便寄發執照。
二、請檢附負責操作人員之操作執照影印本及射源(設備)使用狀況檢查
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除外,不含氪–85)。
三、請依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繳付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
輻射設備執照費每件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請以郵政匯票辦理,受款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此 致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申請機關 印信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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