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興建期間監查作業範圍如下:
  一、審查經營者之品質保證方案,並查證其執行。
  二、審查驗證材料證明文件。
  三、見證或查證製造與安裝製程、銲接、熱處理及非破壞檢測作業。
  四、見證最終壓力測試。
  五、確認一次圍阻體結構施工報告經權責設計機構審查、簽證及經營者
      核定。
  六、見證經選定之檢驗作業。
  七、確認設計規範及設計報告經相關持照專業工程師簽證。
  八、確認壓力及真空釋放閥數據報告經相關權責機構簽證。
  九、查證非破壞檢測之材料及人員資格。
  十、簽證經營者數據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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