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專責辦理「輻射污染建築物
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所定各項事宜,特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
規定,設「輻射鋼筋事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建築物偵測、評估、改善等作業之規劃、督導。
(二)污染建築物相關資料蒐集及污染來源追查。
(三)住戶健康檢查及溝通說明有關事項。
(四)協調有關機關(構)規劃建立完善之防範體系。
(五)輻射污染鋼筋案有關答詢資料撰擬。
(六)輻射污染鋼筋案有關預算編列及申請。
(七)救濟金及各項補助費用申請案件之受理。
(八)其他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另置副組長一人
,襄理組長處理組務。組長及副組長均由本會指定人員兼任之。
四、本小組置科長二人,工作人員十一人至十六人,均由本會(含所屬機
關)現有總員額內調兼之。
五、本小組俟任務結束,即行裁撤,人員歸建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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