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
  籌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
  設國家檔案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檔案管理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局籌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局機關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檔案局籌設事項。

  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本處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專門委員、科長、分析師、技正、編審、專
  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 一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 二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聘任之。    │
  ├─────┼───┼──┼─────────┤
  │組長      │      │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
  │          │      │    │、典藏技術組、行政│
  │          │      │    │管理組等四組組長由│
  │          │      │(五)│專門委員兼任;資訊│
  │          │      │    │組組長由高級分析師│
  │          │      │    │兼任。            │
  ├─────┼───┼──┼─────────┤
  │高級分析師│薦任至│ 一 │                  │
  │          │簡任  │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 六 │                  │
  │          │簡任  │    │                  │
  ├─────┼───┼──┼─────────┤
  │科長      │薦任  │ 十 │                  │
  ├─────┼───┼──┼─────────┤
  │分析師    │薦任  │ 二 │                  │
  ├─────┼───┼──┼─────────┤
  │技正      │薦任  │ 二 │                  │
  ├─────┼───┼──┼─────────┤
  │編審      │薦任  │ 七 │                  │
  ├─────┼───┼──┼─────────┤
  │專員      │薦任  │十四│                  │
  ├─────┼───┼──┼─────────┤
  │設計師    │薦任  │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 二 │                  │
  ├─────┼───┼──┼─────────┤
  │技士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或│ 九 │                  │
  │          │薦任  │    │                  │
  ├─────┼───┼──┼─────────┤
  │助理設計師│委任  │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          │      │    │稱一人與助理管理師│
  │          │      │    │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 一 │                  │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主│薦任  │ 一 │                  │
  │計│任    │      │    │                  │
  │室│      │      │    │                  │
  ├─┴───┼───┼──┼─────────┤
  │合      計│      │六五│                  │
  │          │      │(五)│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於國家檔案局成立時裁撤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