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設國家檔案局,以統
籌規劃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事務,促進檔案公開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
設國家檔案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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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檔案管理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國家檔案局籌設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國家檔案管理法規之研擬事項。
四、關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置事項。
五、關於國家檔案局機關用地、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國家檔案局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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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企劃、檔案管理、典藏技術、資訊及行政院管理五組,分別掌理
前條所列事項。
前項各組,必要時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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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主任二人,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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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專門委員、科長、分析師、技正、編審、專
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組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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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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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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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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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聘用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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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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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任 │簡任 │ 一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聘任之。 │
├─────┼───┼──┼─────────┤
│副主任 │簡任 │ 二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 二」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
│ │ │ │ 職等辦理。 │
│ │ │ │二、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 」聘任之。 │
├─────┼───┼──┼─────────┤
│組長 │ │ │企劃組、檔案管理組│
│ │ │ │、典藏技術組、行政│
│ │ │ │管理組等四組組長由│
│ │ │(五)│專門委員兼任;資訊│
│ │ │ │組組長由高級分析師│
│ │ │ │兼任。 │
├─────┼───┼──┼─────────┤
│高級分析師│薦任至│ 一 │ │
│ │簡任 │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 六 │ │
│ │簡任 │ │ │
├─────┼───┼──┼─────────┤
│科長 │薦任 │ 十 │ │
├─────┼───┼──┼─────────┤
│分析師 │薦任 │ 二 │ │
├─────┼───┼──┼─────────┤
│技正 │薦任 │ 二 │ │
├─────┼───┼──┼─────────┤
│編審 │薦任 │ 七 │ │
├─────┼───┼──┼─────────┤
│專員 │薦任 │十四│ │
├─────┼───┼──┼─────────┤
│設計師 │薦任 │ 二 │ │
├─────┼───┼──┼─────────┤
│管理師 │薦任 │ 二 │ │
├─────┼───┼──┼─────────┤
│技士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 │
├─────┼───┼──┼─────────┤
│組員 │委任或│ 九 │ │
│ │薦任 │ │ │
├─────┼───┼──┼─────────┤
│助理設計師│委任 │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
│ │ │ │稱一人與助理管理師│
│ │ │ │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 一 │ │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
├─┬───┼───┼──┼─────────┤
│人│主任 │薦任 │ 一 │ │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主│薦任 │ 一 │ │
│計│任 │ │ │ │
│室│ │ │ │ │
├─┴───┼───┼──┼─────────┤
│合 計│ │六五│ │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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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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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於國家檔案局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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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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