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整合,提升民意調查品
    質,增進施政規劃參考之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民意調查,指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瞭解相關人員對政府
    施政之意見,以作為政策研擬、評估及提升服務品質與機關內部管理
    等之參考。
    民意調查類型如下:
    (一)在特定政策形成前之調查。
    (二)在特定政策執行後之調查。
    (三)針對民眾對各機關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
    (四)針對機關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
    (五)其他與施政有關之調查。

三、民意調查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洽商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協助辦理或合作辦理
          。
    (二)委託學術機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三)委託專業民意調查機構辦理。
    (四)由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四、民意調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確立調查目的。
    (二)調查設計(包括確定調查地區、對象、樣本數、抽樣設計及調
          查方法)。
    (三)問卷設計及試測。
    (四)調查執行。
    (五)資料整理。
    (六)統計分析。
    (七)撰寫報告。

五、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第三點之辦理調查單位。
    (二)調查主旨。
    (三)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抽樣
          方法、樣本數、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資料處理及分析方法等
          )。
    (四)調查發現與建議。
    (五)問卷。
    (六)其他必要事項。

六、調查結果之發布,應由主辦機關首長核可,並配合政府政策審慎為之
    ;在發布前應先與調查議題有關機關協調,以為發布之參考。
    前項調查結果之發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辦機關及第三點之辦理調查單位。
    (二)調查時間。
    (三)調查對象。
    (四)調查方式。
    (五)抽樣方法。
    (六)樣本數。
    (七)抽樣誤差及信賴區間。
    (八)調查發現。
    (九)問卷。

七、調查報告應送交有關機關作為決定施政方向、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
    參考。
    各機關民意調查資料應妥為保管,俾供政策規劃參考。

八、為提升各機關民意調查功能,各機關應依其業務狀況辦理下列事項:
    (一)培養辦理民意調查人力,並籌編預算妥為規劃該機關民意調查
          工作。
    (二)依調查需要,組成調查作業小組進行之。
    (三)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民意調查訓練或研討會,以提升相關人員民
          意調查專業知識。
    (四)就承辦民意調查績效卓著人員給予獎勵。

九、為提升各機關民意調查專業知能,國發會得不定期舉辦民意調查研習
    訓練活動,各機關應指派主辦民意調查業務人員參加。

十、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運用國發會建置之各機關民意調查
    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填報年度預定辦理之民意調查計畫摘要;
    臨時性調查並應隨時填報。

十一、各機關應於各項民意調查報告完成二星期內,運用前點之資料庫填
      報民意調查報告摘要。

十二、國發會基於民意調查資源協調整合、掌握民意動向、施政規劃參考
      或政策研議之需,得請各機關提供個別之民意調查計畫及調查報告
      。

十三、國發會於彙整各機關民意調查計畫及報告摘要後,得簽陳院長核閱
      ,俾供掌握民意動向與整體施政規劃之參考,並得就各機關民意調
      查辦理情形,報請本院就績效卓著承辦人員予以獎勵。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第二十七條規定,應將協議結果作成
    協議書,於規定期限內送達請求權人,並作成送達證書。
二、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認應賠償金
    額,超過機關得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直接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為
    賠償之決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本局得逕行決定之限
    度時,其相關處理方式,以符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