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行政機關實施業務管制考核方案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5日

所有條文

第一、目的及依據
一、為提高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效率,加強業務管制考核,依據「加強政治
    經濟工作效率計畫綱要」訂定本方案。
第二、管考方針
二、依照目標管理原理,運用科學方法,對重要工作計畫,實施管制考核
    、俾便個案計畫目標,能符合整體目標之要求,並有助於整體目標之
    達成。
三、依照行政管理原理,發揮企業化精神,對重要工作計畫之策訂與執行
    ,實施管制;工作成效,實施考核;工作困難,協力解決。
四、依照分層負責管理,推職責契約制,以「高階層管制政策、中間階層
    管制計畫、作業單位管制細部計畫與技術」之原則,實施分層管制,
    逐級考核,並注意分工合作,避免重複與脫節。
第三、管考範圍
五、管制考核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年度施政計畫或業務計畫中之列管事項。
(二)特定管制案。
    1.奉  總統指示辦理之事項。
    2.國家安全會議決定之重大措施。
    3.行政院決定之重大措施。
    4.中央及省(市)合辦之事項。
    5.由中央撥款補助省(市)實施之重要措施。
    6.本機關自定列管事項。
六、本機關得依事實需要申請核准增加、合併、調整或撤銷列管事項。
第四、管考體系
七、業務管制考核工作之劃分
(一)辦理會國性業務管制考核工作之職責劃分如後:
    1.對一般行政方面之業務管制考核及關於管制考核之綜合性工作,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稱研考會)為中心。
    2.對經濟建設方面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以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
      委員會(簡稱經合會)為中心。
    3.對科學發展方面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簡稱國科會)為中心。
    4.研考會、經合會、國科會執行上述管考職責,應密切連繫,協調配
      合。
(二)各部會暨各省(市)政府分別辦理所屬機關,以及縣(市)政府業
      務之綜合性管制考核工作。
(三)研考會綜合一般行政、經濟建設、科學發展三方面之業務管制考核
      結果,彙辦年度考成。
八、各級行政機關設置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單位,為有效執行業務管制考核
    ,在制度上應上下貫通,組成完整體系,並遴選適當人員,專責辦理
    ,發揮管考功能。
第五、管考職責
九、各級管考單位職責:
(一)審查計畫目標,注意計畫之適應性、可行性、與可受性。
(二)協定管制考核基準,完成職責契約程序。
(三)依約督導個案進度,進行連繫協調工作。
(四)注視個案重點,把握關鍵所在,發掘問題,提供意見。
(五)建議對於個案或相關案件採取改進行動,貫徹全程。
(六)考核各案實施績效,及對於達成整體目標之效益。
十、各業務主管單位對其列管事項,負有發掘問題、預籌對策、自行檢討
    改進、履行職責契約、貫徹計畫全程,並依管考實施辦法,按時提供
    詳實資料之責。
十一、機關主管對列管事項之計畫與執行,全程貫徹;對上呈報,對下檢
    討、鼓勵、糾正、考評等負其全責。
第六、管考基礎
十二、為使管考工作有精確依據,端賴健全之管考基礎,其要項如左:
(一)計畫目標,必須具體明確。
(二)計畫擬定,必須完整周密。
(三)工作標準,必須預為訂定。
(四)管考基準,必須因應制宜。
(五)職責契約,必須信實可行。
(六)工作紀錄,必須經常、連貫、完整、真實。
第七、管考要領
十三、管考著眼:
(一)注意單位間容易脫節之處。
(二)注意單位間立場觀點不同,協調不易之處。
(三)注意單位間行動配合不夠之處。
(四)注意單位間相互支援不力之處。
(五)注意時空因素配合,未能適切之處。
(六)注意法令與事實間,未能適應之處。
(七)注意權責之間,不相對稱之處。
(八)注意障礙所在,尚待籌謀對策排除之處。
(九)注意工作方法或科學技術,未能適應實際情況之處。
(十)注意上次經驗教訓,尚未檢討改進之處。
十四、管考方式:
(一)在基礎上:因應計畫性質,協定管考基準,推行目標管理,履行職
      責契約。
(二)在程序上:有效運用管考體系,執行分層管制逐級考核工作。
(三)在幅度上:依據各級職責及實際需要,實施重點管制考核。
(四)在深度上:採一面管制執行,一面檢討改進之原則,貫徹計畫全程
      。
(五)在管考週期上:依計畫期程及管考階層,彈性規定管考週期;並依
      年度施政計畫之整體要求,實施週期之綜合檢討。
(六)在成效計算上:應用科學方法,根據管考基準,驗證工作紀錄,核
      計工作成效。
(七)在單位考成上:根據工作目標與職責契約,衡量主觀條件與客觀環
      境:注整體發展之觀念、克難創新之能力、主動負責之精神、協調
      合作之程序等因素,實施綜合考評。
十五、管考態度:
(一)客觀印證主觀,理智重於情感。
(二)建議代替挑剔,預防重於補救。
(三)精深而不苛繁,周詳而不重複。
(四)追求實際效能,切忌流於形式。
第八、實施步驟
十六、為求新制推行順利,概分為四個階段實施:
(一)計畫準備階段:自五十八年七月至十月,完成所要計畫實施辦法、
      及細部作業規定、與試辦準備工作(包括各級管考機構之設置)。
(二)選項實驗階段:自五十八年十月至五十九年三月,同時轉辦局部試
      行準備工作(包括工作講習)。
(三)局部試行階段:自五十九年一月至六月,同時籌辦擴大實施準備工
      作(包括整套法規之檢討與修訂,並擴大講習)。
(四)擴大實施階段:自五十九年七月起全面實施。
第九、獎懲規定
十七、各級機關對於列管計畫之實施,及其研考單位對管考工作之執行,
    應依據其績效功過,適時核予獎懲。
第十、工作反映
十八、為切實瞭解施政進度及其利弊與管考工作得失,應建立完整而靈活
    的工作反映系統,隨時蒐集整理研判實際情況,以供運用處理。
第十一、研究發展
十九、根據績效評與工作反映,選擇例案,擴大其優點,改進其缺點,並
    與行政革新之研究發展工作相配合,以促進行政工作之整體發展。
第十二、其他
二十、有關管制考核實施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