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期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含國立故宮博物院,
    以下簡稱各部會)及其附屬機關之資本支出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以
    下簡稱計畫)能嚴密執行,有效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各計畫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為考核對象,並依分層負責
    原則,分別由各部會及行政院審核小組辦理考核,其權責區分如下:
  (一)行政院列管或全年度可支用預算在十億元以上之計畫(以下簡稱
        重大計畫),由各部會初核後,送行政院審核小組複核。
  (二)非屬前款之計畫(以下簡稱其他計畫),由各部會負責考核後,
        送行政院備查。

三、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執行機關(指各部會之執行單位及附屬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
        竣後,應就該年度計畫執行結果詳加檢討,併同執行差異之理由
        填寫「年度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於一個月內報請上級主
        管部會審核;符合獎勵要件之計畫,得併提「年度計畫建議獎勵
        審查表」辦理審核。
  (二)各部會收到所屬各執行機關依前款所報資料後,應由研考、會計
        、人事及相關單位共同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審核,並依第四點規定
        之獎懲標準作成獎懲建議,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提供說明或辦理
        實地查證,於一個半月內完成審核,並將所主管計畫之執行結果
        彙整為一覽表,併同綜合審核意見送行政院及行政院審核小組辦
        理第二點規定之備查及複核;其中送行政院審核小組部分,應併
        附部會審核小組初核同意之「年度計畫預算執行結果檢討表」及
        「年度計畫建議獎勵審查表」。
  (三)行政院審核小組由行政院秘書處、法規委員會、主計處、人事行
        政局、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及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共同組成,於收到各部會所送資料後,
        應對重大計畫加以審核,必要時得請各部會就審核意見提供說明
        或辦理實地查證。
  (四)各執行機關應依規定時限,提供各項計畫完整確實資料,並配合
        審核小組之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五)行政院審核小組完成各重大計畫之複核後,擬訂綜合審核意見陳
        報院長核定。於簽陳院長前,行政院審核小組應將未達考核標準
        計畫之複核意見函知相關部會,並副知執行機關;各部會得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復,由行政院審核小組再予審核,
        申復以一次為限,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申復者,行政院審核小組即
        維持原審核意見。經奉院長核定未達考核標準之計晝,各部會不
        得再提申復。
  (六)相關主管人員之獎懲,應於前款綜合審核意見報奉院長核定後四
        個月內,由各部會依第四點規定之獎懲標準完成獎懲作業,並報
        行政院備查。
    前項各款作業方式,由行政院審核小組定之。

四、獎懲標準如下:
  (一)全年度計畫預算實際已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
        付數加計計畫執行賸餘繳庫款。但不包括預付款未扣回部分)達
        全年度百分之九十五,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
        有績效者。相關主管人員依核定之下列等級予以獎勵:
        1.特優者,記一大功。
        2.優等者,記功一次。
        3.甲等者,嘉獎二次。
  (二)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
        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及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全年
        度百分之九十者,相關主管人員依下列標準予以議處:
        1.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
          者,應予申誡。
        2.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者,記過一次。
        3.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者,記過二次。
        4.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一大過。

五、第四點第二款所稱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係指各執行機關執行年度資
    本支出及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已善盡職責,但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
    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為健全政府財政執行節約措施,
    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經審核小組
    認定者,其規定如下: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控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
          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
          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收支併列性質之支出,因收入短收,致支出須相對減支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侯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致工期延
        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審核小組認定者。

六、行政院以外之其他中央政府機關與其所屬機關計畫預算執行之考核獎
    懲作業,由其自訂辦法或參考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