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網域包括英文網域「GOV.TW」,與中文網域 「政府.TW」(別名
為「政府.臺灣」或「政府」)。
|
二、政府網域所屬名稱之註冊以政府機關(構)為限,不包括公立學校。
政府機關(構)之認定,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全國公務人員
人事資訊統一代碼本」所列之機關(構)為準。
|
三、每一機關(構)註冊之屬性型英文網域名稱以一個為限,中文網域名
稱除機關全稱外,簡稱以二個為限,並應排列優先順序;各機關因業
務需要,另於臺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註冊泛用型中文網域名稱
(.TW或.臺灣),不受此限。
範例:行政院英文網域名稱為 「EY.GOV.TW」,中文網域名稱為「行
政院.政府.TW」。
|
四、網域名稱之命名:
(一)各機關(構)申請註冊之名稱,應以申請機關(構)之正式中、
英文全銜,或與中、英文全銜有關之縮寫、字詞、簡稱為限。
1.中、英文全銜範例:行政院中、英文全銜為「行政院」與「Ex
ecutiveYuan」,中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行政院.政府.TW」
,英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EXECUTIVEYUAN.GOV.TW」。
2.英文縮寫範例:行政院英文全銜為「Executi-veYuan」,縮寫
為「EY」,英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EY.GOV.TW」。
3.英文字詞範例:行政院英文全銜為「Executi-veYuan」,英文
網域名稱可命名為「EXECUTIVE.GOV.TW」。
4.中文簡稱範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中文全銜為「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簡稱為「行政院研考會」或「研考
會」,中文網域名稱可命名為「行政院研考會.政府.TW」或「
研考會.政府.TW」。
(二)各機關(構)申請註冊之英文網域名稱,如使用羅馬拼音方式者
,除地名得沿用慣用名稱外,應以教育部公布之國語注音第二式
羅馬拼音(按:詳附表一)為限。慣用地名範例:臺北市政府的
網域名稱可命名為「TAIPEI.GOV.TW」。
(三)全國相同屬性業務機關(構)(如:戶政、地政、警政、稅務、
環保、衛生等機關)之網域名稱由其主管部會負責統一第三層網
域命名原則。
|
五、各機關(構)選用之網域名稱相同時,機關(構)層級高者優先使用
;層級相同者,先註冊者先使用。
範例:行政院與行政院研考會如都選用EC,則行政院優先使用;臺中
市政府與臺中縣政府如都選用TAICHUNG,先註冊者先使用。
|
六、現有已註冊之名稱如符合前述原則,無須重新註冊。
不符前述原則者應更換名稱,原有之名稱仍可並行使用至九十年十二
月卅一日止。
|
七、各機關(構)得於其取得之網域名稱下增設次網域名稱,其命名應比
照前述原則,並應主動登錄於政府網域名稱註冊系統(網址為http:/
/rs.gsn.gov.tw/),以利各界查詢。
範例:行政院研考會網域名稱為 「RDEC.GOV.TW」,行政院研考會內
部單位資訊管理處網域名稱可命名為「IMD.RDEC.GOV.TW」。
|
八、跨機關(構)任務編組組織(含臨時性或非正式任務編組)之中、英
文網域名稱註冊,應分別於「國家.政府.TW」與 「NAT.GOV.TW」第
三層網域下,由主辦機關(構)具名註冊。
範例: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可註冊網域名稱為NICI.N
AT.GOV.TW。
|
九、跨機關(構)性質之資訊系統、網站等,除電子化政府網站(WWW.GO
V.TW、.GSN.GOV.TW及.GATE.GOV.TW)外,如須使用獨立網域名稱,
除可於該機關(構)所屬網域下自行設置第四層次網域外,得分別於
「NAT.GOV.TW」與「國家.政府.TW」第三層網域下,由主辦機關(構
)具名註冊其中、英文網域名稱,不受本規範第三點有關機關(構)
註冊中、英文網域名稱數量之限制。
範例:行政院研考會設置一為民服務網站系統,擬使用英文獨立網域
名稱,可於行政院研考會網域「RDEC.GOV.TW」下自行登錄次網域為
「SERVICE.RDEC.GOV.TW」;或於「NAT.GOV.TW」第三層網域下註冊「
SERVICE.NAT.GOV.TW」網域名稱。
|
十、政府網域名稱註冊及日後網域名稱IP指定、異動,原則以上網作業
為主,網址為http://rs.gsn.gov.tw/;尚未
上網機關(構),得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各機關(構)於註冊啟用網域名稱時應依規定填寫申請書(含書面或
電子方式),俱實提供機關(構)相關基本資料。
資料如有異動時,亦應立即申請更新(含書面或電子方式);未更新
者,經查明後得逕行註銷其原註冊之網域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