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九日行政院令頒「各級行政機關推行便民工作
實施要點」。
(二)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加強為民服務工作會議通過之各
項改進措施。
(三)行政院第一六九0次會議通過「提高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方案
」各點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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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檢查考核各機關加強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績效,據以辦理獎懲。
(二)針對發現問題與社會需要改進原有措施,策劃新措施,以創造更
佳為民服務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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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
(一)機關部分
1.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規劃
或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者。
2.國、省、市營事業機構辦理業務與民眾接觸者。
(二)個人部分前述受考核機關之編制內人員,直接承辦為民服務工作
有創新措施,或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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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組織與權責
(一)考核分初核、複核與審議三個層級,初複核之工作分工,於年終
考核實施計畫規定之。
(二)初複核工作應由各主管考核業務之機關組設考核小組辦理,並指
派高級人員擔任召集人,進行實地查證工作。
(三)各複核小組複核結果,提報本院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院核定。
(四)本院審議小組委員,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經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報院核定後聘派。
(五)考核權責
1.本院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
2.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由主管研考單位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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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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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作業程序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年終考核實施計畫中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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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左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等。
2.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優等。
3.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4.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5.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6.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獎懲
1.機關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機關發給團體獎牌,主辦業務單位主
管記大功乙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機關發給團體獎牌,主辦業務單位主
管記功兩次。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機關發給團體獎狀,主辦業務單位主
管記功乙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主辦業務單位主管記過次,其他有關
人員,就其工作缺失情形予以申誡或警告處分。
前項獲獎機關之其他有功人員由各機關自行敘獎。
2.個人部分
(1)考核成績列為特優者,發給為民服務榮譽獎牌,並記大功乙
次。
(2)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發給為民服務榮譽獎牌,並記功兩次
。
(3)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發給為民服務榮譽獎狀,並記功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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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頒獎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報請院長頒獎,並請行政院新聞局
發布受獎機關及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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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之措施,具有卓越績效或創新方式可資示範者,
得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示範觀摩計畫,協助該機關舉辦
觀摩,以供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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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本院頒發優等獎以上之績優機關及個人,免予參加下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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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獲本院頒獎之績優機關及個人,得由各機關參酌本要點規定自行
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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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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