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書刊資料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書刊資料之蒐集
    、管理與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書刊資料包括:
  (一)圖書:一般圖書、參考工具書、研究報告等。
  (二)期刊:一般期刊、政府公報、統計性期刊及年報。
  (三)報紙。
  (四)新聞剪輯資料。
  (五)非書資料。
  (六)電子出版品,如線上資料庫、電子書、電腦檔等。
  (七)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各類文獻資料,包括施政計畫、業務報告、
        專題報告、出國報告、委託研究報告、自行研究報告、會議論文
        集、研討會實錄、參考資料及文宣資料等。
  (八)其他

三、書刊資料蒐集以政策研究為主要範圍,由本會同仁依業務需要提出建
    議,其屬大量圖書採購者並得經圖書購置委員會審查後,由政府出版
    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版處)簽陳辦理。圖書購置委員會由出版處簽
    奉核定後組成。

四、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各類資料,除研究報告及出國報告等依相關規定
    由業務主管處室彙送外,其餘各類資料,各處室應於資料印製後主動
    送交兩份予出版處典藏供閱。

五、書刊資料依性質予以清點及登錄,如發現污損不堪使用,應退還有關
    單位或書商更換。

六、書刊資料應依其性質分類編目,並應於系統中編目建檔,提供查詢使
    用。

七、書刊資料分類編目依據下列標準:
  (一)中文圖書按中國圖書分類法及中國編目規則。
  (二)外文圖書按杜威十進分類法及英美編目規則。
  (三)新聞剪輯資料依本會剪輯資料分類表。
  (四)電子出版品及其他資料得依性質,按第一款、第二款標準或採用
        適當分類編目方式。

八、書刊資料上架管理依下列規定:
  (一)圖書資料於書名頁加蓋本會閱覽室館藏章及日期章,於書口加蓋
        館藏標記;並應製作書標,以黏貼於距背脊下緣一英吋為原則;
        製作登錄號條碼,分別黏貼於書名頁及封底;於封底裏或適當處
        黏貼到期單。排架以分類號大小,由左至右,由小至大依序排列
        。
  (二)期刊於封面或適當處加蓋館藏章及日期章,並製作登錄號條碼黏
        貼於封底,於封底裏或適當處黏貼到期單;排架分依中、外文,
        依刊名排序。
  (三)報紙依報名、日期排序。
  (四)新聞剪輯資料依日期排序。
  (五)非書資料於適當位置黏貼登錄號條碼,依登錄號排序。
  (六)電子出版品及其他資料得視情況設置專區,依序排列。

九、書刊資料應典藏於閱覽室,其環境應注意防潮、防蟲、通風、溫控等
    因素。

十、書刊資料之閱覽服務規定,由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另定之。

十一、書刊資料之借閱流通,應登錄、建檔、統計,以便查核。

十二、書刊資料應依性質訂定保存年限並定期清點整理。

十三、書刊資料依下列年限規定保存:
    (一)字辭典、百科全書、法規、年鑑等具有參考價值之工具書,永
          久保存。
    (二)本會各項出版品永久保存。
    (三)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各類資料,除委託研究報告、出國報告及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永久保存,文宣資料保存三年,其餘資料
          保存十年。
    (四)除報導性、新聞性期刊保存一年外,統計年報保存十年外,其
          餘期刊及政府公報保存三年。
    (五)供閱之報紙擇要保存三個月。
    (六)新聞剪輯資料應掃描全文影像,影像檔永久保存,已掃描之原
          件或影本保存一個月。
    (七)電子出版品除定期更新者外,永久保存。

十四、書刊資料若有下列情形得予淘汰:
    (一)逾保存年限者。
    (二)資料過時或內容錯誤者。
    (三)缺頁、書脊綻開、紙張脫落等破損無法修補致影響閱讀者。
    (四)舊版有新版可替代,且不影響使用需求者。
    (五)已有中英文版本之其他罕見語文版或讀者絕少使用之語文版者
          。
    (六)幾近相同之圖書中,內容較簡略者。
    (七)五年內未曾借出或利用者。
    (八)己有彙編本、合訂本或其他媒體儲存版本者。
    (九)以掃描或其他電子化方式保存者。

十五、淘汰之書刊資料經列冊陳核後,轉贈其他圖書館、資料單位或銷毀
      。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陳准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