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書刊資料閱覽服務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書刊資料管理要點」第十點規
    定訂定。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典藏書刊資料之閱覽服
    務對象不限,外借服務則限於本會及與本會另行約定機關之同仁。

三、閱覽服務於辦公時間提供,特殊情況得洽政府出版品管理處協商調整
    。

四、外借本會書刊資料,應繳驗服務證件,辦理借書手續。

五、本會書刊資料外借規定如下:
  (一)外借書刊資料,每人每次以十冊為限,整部書以一部為限。
  (二)外借圖書資料,以一個月為限,外借過期期刊,以兩週為限,期
        滿應即歸還,如無人預約,得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惟有
        人預約時,應即歸還。
  (三)外借書刊逾期未歸還者,每冊每逾一日暫停外借權利一日,採累
        進計算,停借期滿始可繼續借書。本會人員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
        還者,簽請該處室主管協助催還;會外人士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
        還者,函請所屬機關(構)單位協助催還。
  (四)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剪輯資料、線上資料庫,僅限於閱覽室
        內查閱。惟當期期刊可隔夜外借,每次以兩種為限,外借時間自
        每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起,至次一工作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五)外借當期期刊逾時歸還者,每逾一小時需暫停外借權利一日,採
        累進計算,停借期滿始可繼續借書。餘同第三款規定。
  (六)外借書刊資料應妥善保管,如有污損、圈註、缺頁或遺失,應購
        買原書刊(原版或新版)歸還或按該書刊原價賠償,所收賠償書
        款應給據並依規定繳庫。逾期而未賠書歸還者,仍應依本點第四
        、五款規定辦理。

六、資料複印應遵守著作權法有關規定;除本會及與本會另行約定機關之
    同仁外,依規定付費,所收費用應給據並依規定繳庫。

七、本會及與本會另行約定機關之同仁得申請館際複印服務,並依受申請
    單位規定付費。

八、閱覽服務時間應同時提供參考諮詢服務,如工具書使用指引、資料庫
    檢索指導、協助專題資料蒐集等,如需資料複印或館際複印,依第七
    、八點規定辦理。

九、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書刊時,得索回外借書刊。

十、本會及與本會另行約定機關之同仁辦理離職手續時,應還清所借書刊
    ,並將離職清單會本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或經適當程序確認。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經陳准後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