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複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複核採分工方式作業,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院研考會)負責綜合複核及編撰考成總報告。複核分工
    如左:
  (一)業務經營:行政院秘書處(以下簡稱本院秘書處)、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經建會)、本院研考會。
  (二)財務管理:行政院主計處。
  (三)生產管理:本院秘書處、本院經建會、本院研考會。
  (四)人事管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五)企劃管理(包括研究發展):本院研考會、本院經建會。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本院秘書處、本院經建會、本院研考會。
  (七)國家政策之配合、社會責任及其他事項:本院秘書處、本院經建
        會、本院研考會。

三、複核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實地查證時本院
    各複核機關應指派具專業知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必要時得邀集其他
    相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組成。

四、複核機關收到各國營事業副知之前一年度工作考成自評資料及各主管
    機關副知之初核資料後,應依據前述複核分工辦理複核作業,並於四
    月三十日前將複核結果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格式,填列有關資料及複
    核分數,以密件送本院研考會綜合辦理。

五、複核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複核,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四
    條規定,覈實考核各國營事業之分數等第。

六、複核等第:
  (一)複核成績依序分甲、乙、丙、丁四等第。
  (二)複核分數八十分以上者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列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列丙等,未達六十分者列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