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十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五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台五十八研管字第0一六號令頒「各
        級行政機關實施業務管制考核方案」。
  (二)七十九年六月四日行政院台七十九研秘字第二0二一號令頒修正
        「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二、作業基本精神: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
    及省諮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本確實檢討成效、積極發掘問題之
    精神,作好年度考成工作,以期提高行政效率及效能。

三、考成項目: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應就考成項目之工作成績詳加考核,
    依期程函送行政院辦理複核。考成項目如下:
  (一)由院列管計畫考評
  (二)施政重點項目考核1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2
        各機關首長向院長簡報施政重點工作項目執行績效

四、由院列管計畫考評考成標準詳如附件一「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十年度
    由院列管施政計畫考評作業注意事項」;施政重點項目「行政院會議
    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考成標準詳如附件二,「各機關首長
    向院長簡報施政重點工作項目執行績效」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五、作業規定:
  (一)考成應分級實施,區分自評、初核與複核三個層次,作業流程如
        附圖一;考成項目之考評,以涵蓋各機關法定內郭舀位及其直屬
        一級機關之業務為原則。
  (二)各機關應就自評、初核訂定作業期程,確實執行,以配合本院複
        核作業。
  (三)各機關就「施政重點項目考核」之「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
        事項執行情形」初核報告及「各機關首長向院長簡報施政重點工
        作項目執行績效」辦理情形,應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逕送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由院列管計
        畫考評」初核報告亦一併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考評資料
        提送研考會,再依管考分工原則分由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
        簡稱經建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本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等機關辦理複核。
  (四)「由院列管計畫考評」、「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
        情形」考成資料內容區分「分項考評情形」、「成效評估」及「
        考評總結」三部分檢討敘述,如附件一、二格式及示例。「各機
        關首長向院長簡報施政重點工作項目執行績效」依附件三格式敘
        述辦理情形。前述填報作業方式均採電腦化處理,相關規範由研
        考會定之。
  (五)複核除書面審查外,兼採重點實地查證方式進行;有關重點實地
        查證作業及各機關應配合事項,由考成項目之複核機關另行規定
        。
  (六)各機關辦理九十年度部會列管或自行列管計畫考評得參照由院列
        管計畫辦理,亦得由各主管部會自訂評核方式辦理(經費運用應
        納為必考項目),其考成情形、檢討及考成結果應彙成報告(內
        容含括考評規定與標準、考評方式、考評結果及獎懲情形等),
        並請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研考會。

六、獎懲標準:
  (一)考成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複核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五至九十四分者為甲等,七十五至八十四分者為乙
        等,六十五至七十四分者為丙等,未達六十五分者為丁等。
  (二)由院列管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
        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三)由院列管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主
        辦人員各申誡一次,經評核為丁等者,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
        管、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
  (四)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辦理由院列管計畫整體
        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
        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一次。
  (五)施政重點項目之「行政院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部
        分,機關成績經評核為優等者,其如期完成且確有實績案件之承
        辦人員及相關主管得記嘉獎獎勵;機關成績經評核為丁等者,其
        進度落後案件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應予申誡處分。
  (六)研考會得邀集各複核機關,依由院列管社會行政、公共建設、科
        技發展計畫比例,選擇執行績效最優之十項計畫簽陳院長頒發獎
        狀。
  (七)各機關之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部分得參照前述規定辦理獎懲
        。

七、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本機關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