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94  年 8  月 17 日行政院第 2953 次院會,院長指示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下稱工程會) 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逐案檢討閒
    置之公共設施,並研究以委外方式辦理,以減少浪費閒置情況。

貳、專案小組之任務
    督導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公共設施閒置之量化標準。
二、辦理各項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作業。
三、檢討及改善活化措施。

參、專案小組之組成
一、行政院成立「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由吳政務委員澤成擔任
    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
    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
    原住民族委員會、工程會等部會副首長組成,必要時並邀相關部會派
    員列席。
二、本專案小組幕僚業務,由工程會辦理。

肆、閒置公共設施之清查
    以媒體報導及審計部調查報告資料為基礎,清查各機關已完工、但未
    依原計畫使用、使用率偏低或長期停工具潛在閒置情形之公共設施。

伍、活化處理原則
一、由各主辦機關逐案清查閒置公共設施與評估活化該設施可行性,並建
    議處理之優先緩急及具體處理方案,陳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
    ,提報專案小組報院核定後據以列管追蹤。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結果,督促主辦機關進行改
    善及活化措施,包括原設施功能之強化、委外經營、轉型再利用或拆
    除等最終處理。
三、跨部會協調事項,由專案小組協助解決。
四、委外經營案件應優先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行政院鼓勵各機
    關積極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案辦理。
五、特殊個案,得委由專家及專業團體構思解決對策,並謀求最佳處理方
    式,予以活化或補強原低度利用之設施。
六、主辦機關依本方案執行改善及活化措施所需經費,由各主辦機關年度
    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或循預算程序辦理。

陸、列管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促各主辦機關,定期填報辦理情形,並
    彙整提送專案小組列管追蹤。
二、各主辦機關執行情形著有績效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經專
    案小組確認後報院,並適時發布新聞。
三、列管案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已達非閒置之量化標準者,提
    經專案小組同意後,解除列管。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