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出版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出版品之
    管理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 GPN  標示) ,並應依國家圖書館之規定,申請辦理及印
    製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 ;以 I
    SBN 標示) 及出版品預行編目 (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
    IP  標示) 、國際標準期刊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
    umber ;以 ISSN 標示)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nter-
    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 ISRC 標示) 。

三、隨選列印出版品 (Print On Demand ;簡稱 POD) 應記載事項需依照
    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 POD  產出說明及日期。

四、出版品內容同時透過網路提供時,應於政府出版品網 (Government P
    ublications Net ;簡稱 GPNet) 指定之書目欄位,註記網址資訊,
    並同時記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之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項下。

五、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
    以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六、本會紙本出版品規格為 A4  (21×29.5  公分) 、菊版八開 (21×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 (19×26  公分) 、四六版十八開 (19×23
    公分) 、或菊版十六開 (15×21  公分) 。

七、出版品封面由各業務處室自行或委外設計,惟研究報告封面採統一圖
    樣,各處室以不同顏色作區分。
    圖書封面及封底應留「摺口」,其摺回寬度占頁寬三分之一以上;封
    底中央置會徽,距下緣一公分處置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國際標準書
    號〈ISBN〉條碼;書背寬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於距上緣一公
    分處置書名、本會名,距下緣一公分處置會徽。

八、本會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主任委員具名;期刊
    、參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九、圖書編印格式如下:
  (一)自左至右,自上而下橫列編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眉峰。
    「目次」至內文前之頁碼以羅馬字編序,內文頁碼以阿拉伯數字編序
    。
  (二)內頁留白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左、右各二公分;上方(天邊)三
        公分;下方(地腳)二點五公分。
  (三)頁碼置於頁腳,單頁號在右,雙頁號在左。
    眉峰或邊峰之註記,單頁註章或篇名,雙頁註書名或題名。
  (四)邊峰、眉峰、頁碼等字體,其大小約為內文字體的百分之八十。
  (五)內頁欄數及字數,視版面設計需要而定。
  (六)各篇、章、節、段、項目分列標題,不加標點。
  (七)內文區分層次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1.中文依序為一、(一)、1.(1),第四級以下有條舉必
        要時,以圓點代之。
        2.外文以Part,Chapter,Section,(a
        )...等區分層次。
  (八)內文除每段起首低二字外,續行一律排至頂端,各編號之段、節
        亦同。
  (九)內文引敘他人文句者,應予明顯標示。
  (十)註釋以章為編號單位,當頁註記,得就下列註釋法擇一為之:
      1.「完全格式註釋法」  於應註記之句末以「註一」、「註二」或
        「註1」、「註2」註記;註釋之文字亦應冠以同型之上列編號
        ,以小於內文 (約為其百分之八十) 之字體,依作者、書名、版
        次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頁號;或作者、篇名、期刊名
        、卷期 (出版年、月) 、頁號之次序,在版面範圍內排於版面之
        下緣。
      2.「夾註式註釋法」  則於應註記之句末,以 (作者、出版年、頁
        碼) 之格式註記,字體大小與內文同,並應於「參考書目」中依
        作者、資料名、出版事項之次序詳述。
(十一)圖表標題字體應以黑體凸顯。獨立圖表超過五幅以上時,應編製
        「圖次」、「表次」,印於目次之後。
(十二)圖表文字採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之方式排列。

十、本會圖書價格之訂定,每頁以新臺幣一點二元計價。

十一、主辦處室確認稿件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自行取得政府出版品統
      一編號,並檢具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申請單,敘明委外辦理計
      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送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版
      處)、會計室、秘書室,於陳奉核可後將文案送秘書室辦理招商。
      前項文案包括題名、序言、目次、索引、編序完整之附表、附圖、
      訂價或工本費。

十二、整體委辦契約應規定廠商提供出版品供統籌分發、參加統籌展售及
      本會庫存之義務。

十三、秘書室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宜。招商結
      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處室及秘書室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定印
      製時程。

十四、主辦處室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處室校對,俟總校稿簽奉核定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

十五、主辦處室收到承包廠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應填具樣本
      驗收簽報單(如附表)會出版處後呈核。
      樣本核定後,主辦處室應通知承包廠商歸還原稿(或電子檔)、自
      行辦理紙本驗收,並通知承包廠商依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轉製電子
      檔,並將轉製完成驗收後之瀏覽用與印刷用PDF檔各二份送出版
      處。

十六、期刊免製作電子檔,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遵循以上各程
      序,其餘各期由主辦處室按照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
      並驗收。

十七、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主辦處室應將業務需求量以外之出
      版品移由出版處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十八、本會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由主辦處室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
          簽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機關圖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
          品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出版處依核定之統籌分
          發名單,郵寄分發;本項工作得視需要委外辦理。

十九、個案索取本會出版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學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但每種以
          二冊為上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
    (三)民意代表索書,由秘書室公關科轉送。

二十、本會出版品每種應控存五冊。
      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
      、贈送或銷毀。

二十一、本出版作業有關事項,主辦處室得敘明理由專案簽准以特殊規格
        印製。

二十二、本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出版處,統籌控管本會出版品管理
        作業相關事項;並負責設定、控管政府出版品網(GPNet)
        系統使用帳號及作業權限。

二十三、本會各處室應各指定出版品管理人員一名,辦理出版品之統一編
        號申辦作業、規格形制統一、出版品電子檔繳交及政府出版品網
        (GPNet)之書目資料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十四、有關本會出版品識別系統之建立,由出版處辦理。

二十五、本會所屬機關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並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
        出版作業規定及指派專人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