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出版品之
管理與流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其相關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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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 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 GPN 標示) ,並應依國家圖書館之規定,申請辦理及印
製國際標準書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 ;以 I
SBN 標示) 及出版品預行編目 (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以 C
IP 標示) 、國際標準期刊號 (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
umber ;以 ISSN 標示)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 (Inter-
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以 ISRC 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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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隨選列印出版品 (Print On Demand ;簡稱 POD) 應記載事項需依照
原出版品辦理。但版權頁應加註 POD 產出說明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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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版品內容同時透過網路提供時,應於政府出版品網 (Government P
ublications Net ;簡稱 GPNet) 指定之書目欄位,註記網址資訊,
並同時記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之其他類型版本說明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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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著作權歸屬
以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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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紙本出版品規格為 A4 (21×29.5 公分) 、菊版八開 (21×29
公分) 、四六版十六開 (19×26 公分) 、四六版十八開 (19×23
公分) 、或菊版十六開 (15×21 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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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版品封面由各業務處室自行或委外設計,惟研究報告封面採統一圖
樣,各處室以不同顏色作區分。
圖書封面及封底應留「摺口」,其摺回寬度占頁寬三分之一以上;封
底中央置會徽,距下緣一公分處置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及國際標準書
號〈ISBN〉條碼;書背寬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於距上緣一公
分處置書名、本會名,距下緣一公分處置會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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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出版之專輯、專案研究報告等序言或前言由主任委員具名;期刊
、參考資料、目錄、統計及彙編資料等一律以編輯說明代替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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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圖書編印格式如下:
(一)自左至右,自上而下橫列編印。每頁應加註頁碼及眉峰。
「目次」至內文前之頁碼以羅馬字編序,內文頁碼以阿拉伯數字編序
。
(二)內頁留白不得低於下列標準:左、右各二公分;上方(天邊)三
公分;下方(地腳)二點五公分。
(三)頁碼置於頁腳,單頁號在右,雙頁號在左。
眉峰或邊峰之註記,單頁註章或篇名,雙頁註書名或題名。
(四)邊峰、眉峰、頁碼等字體,其大小約為內文字體的百分之八十。
(五)內頁欄數及字數,視版面設計需要而定。
(六)各篇、章、節、段、項目分列標題,不加標點。
(七)內文區分層次時,依下列原則辦理:
1.中文依序為一、(一)、1.(1),第四級以下有條舉必
要時,以圓點代之。
2.外文以Part,Chapter,Section,(a
)...等區分層次。
(八)內文除每段起首低二字外,續行一律排至頂端,各編號之段、節
亦同。
(九)內文引敘他人文句者,應予明顯標示。
(十)註釋以章為編號單位,當頁註記,得就下列註釋法擇一為之:
1.「完全格式註釋法」 於應註記之句末以「註一」、「註二」或
「註1」、「註2」註記;註釋之文字亦應冠以同型之上列編號
,以小於內文 (約為其百分之八十) 之字體,依作者、書名、版
次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頁號;或作者、篇名、期刊名
、卷期 (出版年、月) 、頁號之次序,在版面範圍內排於版面之
下緣。
2.「夾註式註釋法」 則於應註記之句末,以 (作者、出版年、頁
碼) 之格式註記,字體大小與內文同,並應於「參考書目」中依
作者、資料名、出版事項之次序詳述。
(十一)圖表標題字體應以黑體凸顯。獨立圖表超過五幅以上時,應編製
「圖次」、「表次」,印於目次之後。
(十二)圖表文字採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之方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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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圖書價格之訂定,每頁以新臺幣一點二元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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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辦處室確認稿件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自行取得政府出版品統
一編號,並檢具國際標準書號及預行編目申請單,敘明委外辦理計
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送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版
處)、會計室、秘書室,於陳奉核可後將文案送秘書室辦理招商。
前項文案包括題名、序言、目次、索引、編序完整之附表、附圖、
訂價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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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整體委辦契約應規定廠商提供出版品供統籌分發、參加統籌展售及
本會庫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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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秘書室應於收到奉核可印製之文案一週內,辦理招商事宜。招商結
果簽報核定後,由主辦處室及秘書室會同承包廠商發稿,並決定印
製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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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辦處室應要求承包廠商依約定規格製作或排版並負責文稿初校,
餘由主辦處室校對,俟總校稿簽奉核定後,即通知承包廠商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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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主辦處室收到承包廠商預送樣本(彩色印刷應送大樣)應填具樣本
驗收簽報單(如附表)會出版處後呈核。
樣本核定後,主辦處室應通知承包廠商歸還原稿(或電子檔)、自
行辦理紙本驗收,並通知承包廠商依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轉製電子
檔,並將轉製完成驗收後之瀏覽用與印刷用PDF檔各二份送出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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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期刊免製作電子檔,僅創刊號及改版後之第一次印刷遵循以上各程
序,其餘各期由主辦處室按照核定之規格及印樣監督承包廠商製作
並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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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主辦處室應將業務需求量以外之出
版品移由出版處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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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會出版品之分發方式如下:
(一)專案分發:由主辦處室依出版品之性質,擬具分發名單,專案
簽陳核定後自行分送。
(二)統籌分發:統籌分發對象,包括機關圖書資料單位、政府出版
品寄存圖書館及奉核定之公共圖書館。出版處依核定之統籌分
發名單,郵寄分發;本項工作得視需要委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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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個案索取本會出版品,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學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但每種以
二冊為上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
(三)民意代表索書,由秘書室公關科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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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出版品每種應控存五冊。
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
、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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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出版作業有關事項,主辦處室得敘明理由專案簽准以特殊規格
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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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出版處,統籌控管本會出版品管理
作業相關事項;並負責設定、控管政府出版品網(GPNet)
系統使用帳號及作業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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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會各處室應各指定出版品管理人員一名,辦理出版品之統一編
號申辦作業、規格形制統一、出版品電子檔繳交及政府出版品網
(GPNet)之書目資料維護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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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有關本會出版品識別系統之建立,由出版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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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會所屬機關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並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
出版作業規定及指派專人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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