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出版資源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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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及利用本會
    出版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出版資源係指本會出版品、公務出國報告及、典藏之書
    刊資料。

第二章   出版品
三、本會出版品除簽准者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四、本會出版品之封面由主辦處室設計。但研究報告封面採統一圖樣,規
    格為菊版十六開(15×21公分),其序言由主任委員具名。

五、本會出版品除簽准者外,應採隨選列印方式出版。

六、主辦處室應編定出版品文案,敘明委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
    量,送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版處)、會計室、秘書室,
    於陳奉核可後將文案送秘書室辦理招商(出版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文案包括書名頁、序言或編輯說明、目次、本文、附表、附圖、
    參考書目、索引、定價及版權頁。

七、本會出版品之印製數量,應由主辦處室考量下列需求決定之:
  (一)主辦處室:視業務需求決定數量。
  (二)行政院秘書室一份。
  (三)出版處三份。
  (四)寄存圖書館十份。
  (五)統籌展售門市十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出版品至少應保存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
    贈送或銷毀。

八、主辦處室應負責本會出版品之校對、分送及驗收。
    前項分送方式如下:
  (一)業務分送:擬具分送名單,簽陳核定後分送。
  (二)指定分送:併附公文分送行政院秘書室。
  (三)寄存分送:併附公文分送寄存圖書館。
  (四)展售分送:填具展售清單分送統籌展售門市簽收,影本並送出版
        處彙整。
    主辦處室應將出版品三份、數位內容檔(一式二份)及著作財產權之
    證明文件影本,移由出版處辦理查核、典藏、控存及後續流通。

九、個案索取本會出版品,由主辦處室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圖書館、民間團體、個人:除簽准贈送者外,
        均請其價購。
  (二)民意代表:經簽准後由本會國會聯絡組轉送。

十、本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出版處,統籌控管本會出版品管理作業
    相關事項,並指定專人辦理出版品相關編號申請、規格形制統一及政
    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之書目資料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一、本會出版品識別系統之建立,由出版處辦理。

第三章   公務出國報告
十二、人事室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資料登錄於政府出版資料
      回應網公務出國報告專區,並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出國
      報告提交作業檢查表」(附件二)送交出國人員。

十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提出出國報告,並
      填具「出國報告審核表」,由主辦處室擬具審核意見,會出版處後
      簽請核定。出國人員未能在前項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出版處
      通知主辦處室催繳,如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仍未繳交者,由主辦處
      室簽報議處。

十四、出國報告應印製二份送出版處典藏,並得將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
      資料併送。

十五、跨處室之出國報告,由主辦處室彙提。

十六、出國報告具有參考價值者,主辦處室得送請有關機關參辦。

十七、參加其他機關出國計畫者,出國報告提送程序依該機關規定辦理,
      並應印製二份送出版處典藏。

十八、出國報告經本會採行且對業務改進有具體績效,或經有關機關參採
      者,主辦處室得簽報敘獎。

第四章   典藏之書刊資料
十九、典藏之書刊資料由出版處管理,並設閱覽室提供視聽、閱覽、參考
      諮詢、資訊檢索、館際合作及其他服務。典藏之書刊資料,以與本
      會業務有關者為限,其類型如下:
    (一)圖書。
    (二)連續性出版品。
    (三)電子出版品:線上資料庫、電子書、電腦檔等。
    (四)非書資料:二十頁以下之小冊子、地圖、樂譜及錄音帶、錄影
          帶、電影片、縮影片、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五)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委託研究報告、會議論文集及研討會實錄
          等。
    (六)其他。

二十、為充實典藏之書刊資料,應成立圖書購置工作小組,由督導出版處
      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出版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主任秘書、
      研究委員、各處室副處長及主任擔任委員。

二十一、書刊資料之採購,由出版處定期送圖書購置工作小組審查後簽陳
        購置。但各處室得應業務需求自行簽陳並會出版處後購置。
        前項書刊資料均應由出版處編目及典藏。

二十二、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委託研究報告、會議論文集及研討會實錄,
        各處室應於印製後送出版處二份,數位內容檔及著作財產權證明
        文件影本應併送之。
        前項數位內容檔之規範,準用政府出版品之圖書數位內容檔。

二十三、典藏之書刊資料應定期清點,並視情況予以淘汰。
        前項淘汰之書刊資料,得列冊後轉贈其他圖書館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