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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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及利用本會
出版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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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出版資源係指本會出版品、公務出國報告及、典藏之書
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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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出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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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出版品除簽准者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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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出版品之封面由主辦處室設計。但研究報告封面採統一圖樣,規
格為菊版十六開(15×21公分),其序言由主任委員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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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出版品除簽准者外,應採隨選列印方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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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辦處室應編定出版品文案,敘明委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
量,送會政府出版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出版處)、會計室、秘書室,
於陳奉核可後將文案送秘書室辦理招商(出版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文案包括書名頁、序言或編輯說明、目次、本文、附表、附圖、
參考書目、索引、定價及版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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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出版品之印製數量,應由主辦處室考量下列需求決定之:
(一)主辦處室:視業務需求決定數量。
(二)行政院秘書室一份。
(三)出版處三份。
(四)寄存圖書館十份。
(五)統籌展售門市十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出版品至少應保存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
贈送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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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處室應負責本會出版品之校對、分送及驗收。
前項分送方式如下:
(一)業務分送:擬具分送名單,簽陳核定後分送。
(二)指定分送:併附公文分送行政院秘書室。
(三)寄存分送:併附公文分送寄存圖書館。
(四)展售分送:填具展售清單分送統籌展售門市簽收,影本並送出版
處彙整。
主辦處室應將出版品三份、數位內容檔(一式二份)及著作財產權之
證明文件影本,移由出版處辦理查核、典藏、控存及後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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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案索取本會出版品,由主辦處室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圖書館、民間團體、個人:除簽准贈送者外,
均請其價購。
(二)民意代表:經簽准後由本會國會聯絡組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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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出版品之專責管理單位為出版處,統籌控管本會出版品管理作業
相關事項,並指定專人辦理出版品相關編號申請、規格形制統一及政
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之書目資料維護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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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出版品識別系統之建立,由出版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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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務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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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事室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資料登錄於政府出版資料
回應網公務出國報告專區,並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出國
報告提交作業檢查表」(附件二)送交出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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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提出出國報告,並
填具「出國報告審核表」,由主辦處室擬具審核意見,會出版處後
簽請核定。出國人員未能在前項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出版處
通知主辦處室催繳,如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仍未繳交者,由主辦處
室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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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國報告應印製二份送出版處典藏,並得將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
資料併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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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跨處室之出國報告,由主辦處室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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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出國報告具有參考價值者,主辦處室得送請有關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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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參加其他機關出國計畫者,出國報告提送程序依該機關規定辦理,
並應印製二份送出版處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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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出國報告經本會採行且對業務改進有具體績效,或經有關機關參採
者,主辦處室得簽報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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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典藏之書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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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典藏之書刊資料由出版處管理,並設閱覽室提供視聽、閱覽、參考
諮詢、資訊檢索、館際合作及其他服務。典藏之書刊資料,以與本
會業務有關者為限,其類型如下:
(一)圖書。
(二)連續性出版品。
(三)電子出版品:線上資料庫、電子書、電腦檔等。
(四)非書資料:二十頁以下之小冊子、地圖、樂譜及錄音帶、錄影
帶、電影片、縮影片、幻燈片等視聽資料。
(五)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委託研究報告、會議論文集及研討會實錄
等。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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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充實典藏之書刊資料,應成立圖書購置工作小組,由督導出版處
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出版處處長擔任執行秘書,主任秘書、
研究委員、各處室副處長及主任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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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書刊資料之採購,由出版處定期送圖書購置工作小組審查後簽陳
購置。但各處室得應業務需求自行簽陳並會出版處後購置。
前項書刊資料均應由出版處編目及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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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會印製但未出版之委託研究報告、會議論文集及研討會實錄,
各處室應於印製後送出版處二份,數位內容檔及著作財產權證明
文件影本應併送之。
前項數位內容檔之規範,準用政府出版品之圖書數位內容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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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典藏之書刊資料應定期清點,並視情況予以淘汰。
前項淘汰之書刊資料,得列冊後轉贈其他圖書館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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