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院長交辦或指示之重要案件管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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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處理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追蹤管制與考評各階段之作業程序,經擬
訂「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追蹤、管制及考評作業程序圖」,作為各機關處
理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作業之參考。
壹、說明:
    行政院院會為本院最高階層會議,院會中院長指示或決議事項,均為
    具有政策性或目標性之事項,所以院會中院長指示及決議事項的追蹤
    管制非常重要。
    最近一年來,本會對院長在院會指示及院會決議事項的追蹤管制,或
    有漏列或則過早結案,經一再檢討,確有一些值得改進之處。其中主
    要問題有二:第一為對追蹤、管制及考評等階段未清楚劃分;第二為
    對解除追蹤及管制未明訂標準。本會對這些問題,經再三研究,以為
    應就院長指示及院會決議事項的追蹤管制和考評作業,厘訂詳細程序
    及明確區分階段,乃調製「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追蹤、管制及考評作
    業程序圖」一種(如附圖)。
    本項工作的作業程序可分四個階段,第一為決定指示階段;第二為追
    蹤階段;第三為管制階段;第四為考評階段。茲分別說明如次:
一、決定指示階段:
    本階段區分為「院長指示」及「院會議案」二部份;後者除院會決定
    、決議外,尚有院長在決定及決議後所提出之提示事項。以上院長指
    示或院會議案的決定、決議及院長提示,本會均納入追蹤管制範圍;
    所以本會於接到院會紀錄後,即依其性質分別函轉各有關機關辦理。
    然後,即進入追蹤階段。
二、追蹤階段:本階段可分三大類。
    第一類是屬於查詢督導性質案件。例如:院長在六十八年六月廿八日
    第一六三七次院會中指示:「報載:國貿局高雄辦事處主任接受招待
    ,涉足不正當場所,請深入調查。如屬實在,務照規定予以處分。」
    -本會即函請經濟部「調查」。
    院長在六十八年六月廿八日第一六三七次院會中指示:「少數機關工
    作人員有遲到早退事,希各機關首長督導人事單位從嚴執行。並由人
    事行政局不定期抽查,以提高工作績效。」-本會即函請各機關及人
    事行政局加強「督導」。
    此類案件,只要對本會的追蹤具復到院以後,經院核備即可解除追蹤
    「管制」,并予「結案」。
    第二類是屬於「計畫、方案、措施、法規」等案件,必須報院核定者
    。例如:「改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方案」(六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第一
    五八八次院會核定) 。
    「加速偏遠地區居民生活計畫」(六十七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六00次
    院會核定) 。
    「土地行政改進措施」(六十八三月十八日第一六一四次院會核定)
    。
    內政部擬具「老人福利法」草案(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六三三
    次院會核定) 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其中計畫、方案、及措施等案件,由各主管機關擬定完成者、提報院
    會核定通過後,即可「解除追蹤」。研考部門在此類計畫、方案、措
    施未報院核定前,應追蹤其依限完成及核定情形。
    對於「法規案件」,主管磯關於擬(修)訂法規報院核定後研考單位
    即可「解除追蹤管制」,并于「結案」。
    第三類是屬於「一般性指示案件」。例如:院長在六十八年七月十九
    日第一六四0次院會中指示:「公共場所之衛生設備不合標準者應嚴
    予糾正,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亦應加強注意清潔衛生」。
    此類案件,本會僅錄案轉知各主管機關遵照指示辦理,隨即「解除追
    蹤管制」並予「結案」。
    以上為追蹤階段,在此特別強調者,為本階段之所謂「解除追蹤」案
    件,並非指「解除管制」或「結案」,除第一類查詢督導案件已追蹤
    具復到院並由院核可、及第三頹一般性指示已錄轉各機關遵辦者,可
    解除追蹤並結案外:其他有關計畫、方案、及措施案件,於計畫製定
    、方案擬定、及措施採行後,解除追蹤,隨即進入管制階段。
三、管制階段:本階段亦可分三種狀況:
    第一種狀況是納入「專案管制」或「計畫管制」系統案件。此類案件
    ,依其性質,分別由本院研考會、經建會和國枓會列管;必須每月或
    每季按管考作業規定,填送執行進度。同時,在執行階段中有關重要
    措施 執行情形,應定期簽報院長察閱;執行到相當時期(如半年) 
    要舉行期中評估;至執行完成後,簽報 院長核定始可「解除管制」 
    。所謂執行完成,指整個計畫,或方案、或措施全部執行完成而言。
    第二種狀況是「由各機關自行管制」案件。本項所包括者,係指由院
    核定的計畫、方案、措施認為已無由院列管必要,但仍須責成各機關
    自行管制者,此類案件,應由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管制,直至執行完
    成後,報院備查,「解除管制」。
    自行管制案尚有一種來源,即為由院專案管制或計畫管制案件的主要
    部份已經完成,而未完成的小部分可能改為自行管制。此種狀況,亦
    由各機關研考單位負責管制,至執行完成後,仍報院備查「解除管制
    。
    第三種狀況是「經常辦理案件」。此類案件,雖為經常辦理工作,不
    需每月將執行情形報院,但仍需循業務系統予以管制,並定期檢查其
    成果,不需報會。
    此外,自行管制案若主管部會認為已屬經常業務者,可請求解除自行
    管制。
四、考評階段:
    本階段為最後階段。凡是計畫、方案、措施等案件,列入專案管制迄
    至全部執行完成後應交付評估。共分以下幾點:
    年度計畫要在年度終了時實施年終評估;整體計畫則實施整體計畫評
    估。施政計畫項目,則需依施政計畫管制案管制辦法,實施年終考成
    。國營事業管制項目,則納入國營事業機構考成。自行管制案屬各機
    關年終業務檢查,則列入各機關年終業務考成。
    此外,本會在每一年度終了,均將院會重要指示及決議案執行情形,
    提出一項檢討報告,並列舉其優點、缺點及檢討建議,提報院會核定
    後送各機關檢討改進,並作為未來政策計畫之參考。
    至此階段,有關案件才算結案,如未完成看,下年度繼續執行。
五、結語:
    以上係將整個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的追蹤管制和考評作業程序做一簡
    單說明。總之,附圖(作業程序圖)的主要精神在區分四個階段,每
    一項工作,均須在指示決定之後,即加以嚴密追蹤;追蹤告一段落,
    即「解除追蹤」,並進入管制階段;管制階段執行完成,再經過考評
    階段完成後,始能「解除管制」。整個追蹤管制系統的終極目標,在
    使院會決議及院長指示,每一項均能有一具體結果,而不致半途而廢
    或落空。今後,研考會對此項工作,當格外加強辦理,以貫徹本院的
    施政目標。
    此外,本會有幾點期望,藉此機會提出與各機關同仁共勉:院會指示
    及決議事項追蹤管制,是一項極重要的工作,對於施政績效及行政革
    新工作,關係甚大,希望各機關首長及行政人員對此項工作,特別加
    以重視,一方面對於每一案件進行的階段,應明確認定,不可輕易解
    除追蹤或管制,另一方面,對於指示及決議執行發生困難,或情勢已
    變更者,亦應儘速說明陳報,不宜延宕日久,以便解除追蹤或早日結
    案。希望本會管考處同仁與各機關管考部門密切聯繫,並且請各機關
    研考工作同仁,仍本以往良好的協調,繼續予本會支持協助。
    每一計畫均牽涉到許多業務部門,希望各機關的業務部門要充分支持
    研考部門,把各種狀況隨時告知研考部門,使其紀錄與最新資料及進
    度相符。所附作業程序圖中,對階段的劃分和作業的程序乃為原則性
    的。至於每一案件在追蹤階段時,如何認定其可解除追蹤).在管制
    階段時如何認定其可解除管制?在考評階段時如何認定其可結案?希
    望各機關管考同仁,根據上述說明,慎重處理,務使此項作業臻於理
    想。追蹤管制時發掘的問題,及評估時所得的發現,可作為將來研究
    發展及計畫作業時參考。這樣,才可使計畫、執行、管制、再計畫聯
    結一氣,以貫徹行政三聯制之精神。
    總之,從決策到計畫、執行以至追蹤、管制、考核、評估乃為一貫作
    業。附圖的作業程序圖,雖然僅針對院會指示及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
    而言,但實際上,已將管制考核制度的主要範圍包含在內。對於一般
    行政機關決策的執行與貫徹,也可以有一些啟發性與通用性,管制考
    核制度建立多年,且有相當健全的基礎,相信今後對院會指示及院會
    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如遵循以上之階段劃分及作業程序,加以與各
    有關部會加強協調配合,必能獲致更佳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