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電腦應用效率,
維持其正常運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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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電腦作業及設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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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用系統建置、調整及停用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定期彙整各組室需求,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辦理。
(二)各組室因緊急業務需要,得隨時提報需求,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移由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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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應用系統軟硬體之維護及管理,由文書檔案資訊組負責;資料之
維護及管理,由相關組室派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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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及異動,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經組室
主管同意後,送交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員工職務異動時,其帳號取消、停用或權限調整,得由原組室以書面
提出,送交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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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電子郵件伺服器應設有郵件空間配額管理、阻絕濫發郵件及防制
電腦病毒之安全機制,並定期更新程式碼。
本局電子郵件伺服器使用者禁止利用該伺服器發送匿名信,或偽造他
人名義發送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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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電腦硬體設備與套裝軟體之新購、調度、汰換及廢止使用,由文
書檔案資訊組會同秘書室統籌辦理;各組室因業務需要請購電腦硬體
設備或套裝軟體時,應先簽會文書檔案資訊組,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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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電腦軟體應用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使用,其造冊、分類及清理
等資產管理事項,由文書檔案資訊組會同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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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腦設備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所新增、修改或刪除之檔案及程式,應於
歸還前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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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機房內各項設備,除例行維護、保養和緊急修護外,以上午八時三十
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其正常使用時間;除文書檔案資訊組有關人員
及經許可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擅入,並嚴禁抽菸或攜入食物、飲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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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辦理下列電腦機房維護管理作業:
(一)設備監控。
(二)每日製作異動資料備份。
(三)每月定期製作系統資料完整備份。
(四)每月陳報機房溫濕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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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伺服機磁碟檔案之維護,規定如下:
(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定期製作完整之檔案備份,將磁碟檔案複製
至磁帶或光碟等其他儲存媒體。
(二)檔案之清理,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1.檔案清理前應將磁碟中所有檔案,暫時複製至磁帶或光碟等
其他儲存媒體。
2.清除磁碟中不須保留之檔案。
(三)暫時性專案系統及全局共用區之檔案,應於作業結束後,將須
保留之檔案複製至磁帶或光碟等其他儲存媒體,並將磁碟內有
關檔案全部清除。
(四)磁碟空間應由文書檔案資訊組指定專人排定作業時程,每季定
時重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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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電腦機房作業所需材料,由文書檔案資訊組定期清點,並適時
補充所需數量。
前項材料屬備份性質者,應於使用後加以標示,以利日後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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