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腦作業及設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電腦應用效率,
    維持其正常運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電腦作業及設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應用系統建置、調整及停用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定期彙整各組室需求,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辦理。
  (二)各組室因緊急業務需要,得隨時提報需求,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移由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四、本局應用系統軟硬體之維護及管理,由文書檔案資訊組負責;資料之
    維護及管理,由相關組室派專人負責。

五、本局資訊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及異動,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單,經組室
    主管同意後,送交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員工職務異動時,其帳號取消、停用或權限調整,得由原組室以書面
    提出,送交文書檔案資訊組辦理。

六、本局電子郵件伺服器應設有郵件空間配額管理、阻絕濫發郵件及防制
    電腦病毒之安全機制,並定期更新程式碼。
    本局電子郵件伺服器使用者禁止利用該伺服器發送匿名信,或偽造他
    人名義發送郵件。

七、本局電腦硬體設備與套裝軟體之新購、調度、汰換及廢止使用,由文
    書檔案資訊組會同秘書室統籌辦理;各組室因業務需要請購電腦硬體
    設備或套裝軟體時,應先簽會文書檔案資訊組,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後辦理。

八、本局電腦軟體應用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使用,其造冊、分類及清理
    等資產管理事項,由文書檔案資訊組會同秘書室辦理。

九、電腦設備借用人於借用期間所新增、修改或刪除之檔案及程式,應於
    歸還前回復原狀。

十、機房內各項設備,除例行維護、保養和緊急修護外,以上午八時三十
    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其正常使用時間;除文書檔案資訊組有關人員
    及經許可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擅入,並嚴禁抽菸或攜入食物、飲
    料。

十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辦理下列電腦機房維護管理作業:
    (一)設備監控。
    (二)每日製作異動資料備份。
    (三)每月定期製作系統資料完整備份。
    (四)每月陳報機房溫濕度紀錄。

十二、伺服機磁碟檔案之維護,規定如下:
    (一)文書檔案資訊組應定期製作完整之檔案備份,將磁碟檔案複製
          至磁帶或光碟等其他儲存媒體。
    (二)檔案之清理,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1.檔案清理前應將磁碟中所有檔案,暫時複製至磁帶或光碟等
            其他儲存媒體。
          2.清除磁碟中不須保留之檔案。
    (三)暫時性專案系統及全局共用區之檔案,應於作業結束後,將須
          保留之檔案複製至磁帶或光碟等其他儲存媒體,並將磁碟內有
          關檔案全部清除。
    (四)磁碟空間應由文書檔案資訊組指定專人排定作業時程,每季定
          時重整一次。

十三、本局電腦機房作業所需材料,由文書檔案資訊組定期清點,並適時
      補充所需數量。
      前項材料屬備份性質者,應於使用後加以標示,以利日後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