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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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
  (一)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機
        關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副首長或資訊長出席,研商開放政府重要
        政策及推動方案。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邀集二級
        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滾動檢討開放政府應推動之工作。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邀集該議題之利
        害關係人、相關機關(構)、團體及開放政府聯絡人出席,釐清
        該議題之事實及問題焦點,探討可行之解決方式。
〔立法理由〕
開放政府自政策方向迄議題協作、自副首長至工作階層召開之各種會議之
任務與分工,以齊一各機關步調,落實開放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