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行政院院授發資字第10615030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研究發展考核

立法總說明

開放政府為當前政府之施政理念,透過資訊透明、開放資料,進而擴大公
民參與,強化政策課責,涵容多元意見,方能建立政府與公眾間坦誠對話
、相互信任之夥伴關係,而有賴政府各部門共同關注與實踐。
二0一一年美國等八個國家所發起成立之國際組織「開放政府夥伴關係」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OGP),至今已有超過七十五個國家及
數以千計各國公民團體加入,該組織於二0一七年聯合國大會峰會主題,
即為「重建政府信任」(Rebuilding Trust in Government),指出當前
全球威權主義復甦,民主遭受挑戰威脅,開放政府正為深化民主、贏回對
政府信任之最佳途徑。
然而開放政府攸關傳統公務文化改變,並非一蹴可及,國際發展趨勢亦然
,例如英國二0一二年提出「公務體系革新計畫」(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Plan),至二0一四年始由政策實驗中心( Policy Lab)提出任
務宣示( Mission Statement)。其經驗顯示,變革關鍵在於開放協作,
亦直指公務體系上下意見不能暢達,專業文官參與不足等問題,此亦為我
國現階段推動開放政府所致力改善之方向,誠有需要於各機關指派開放政
府聯絡人(Participation Officers, PO),對內橫向整合縱向聯繫,對
外建構跨部會協作機制,以逐步匯集力量,發揮滴水穿石功效,使開放政
府理念內化於日常公務運作。自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第三五二四次會
議院長提示應有專人負責開放政府工作以來,開放政府聯絡人經由跨部會
實作,已逐步形成穩定機制。為期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制度運作明確,俾利
專業養成及業務傳承,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
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院應指派政務委員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並建立開放政府聯絡人聯繫
    機制。(第二點)
三、本院所屬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均應指派開放政府聯絡
    人,並得逐級於所屬機關指派。(第三點)
四、開放政府聯絡人之選任條件及內部其他單位之協調整合。(第四點及
    第五點)
五、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工作原則。(第六點)
六、開放政府各層級會議之召開原則。(第七點及第八點)
七、本院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協助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培養相關專業職
    能。(第八點)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