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或科學園區特
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
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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