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科學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合併者,合併後
存續或新設科學事業,得繼續承受消滅科學事業合併前,依法已享有而尚
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但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者,應
繼續生產消滅科學事業合併前受獎勵之產品或提供受獎勵之勞務,且以合
併後存續或新設科學事業中,屬消滅科學事業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之產品
或提供之勞務部分計算之所得額為限;適用投資抵減獎勵者,以合併後存
續或新設科學事業中,屬消滅科學事業部分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合於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分公司,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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