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
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有關園區貨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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