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
許可證。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
辦理。
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
品及樣品,視同外銷貨品。
前項貨品再行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
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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