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
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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