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
、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
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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