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罝管理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指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對園區負監督指導及決定政策之責。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次序之審議。
二、在園區內投資及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定。
三、園區設置地點、範圍及其開發規劃之審議。
四、園區重要管理法規擬訂之審議。
五、對園區科學工業參加投資案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之審議。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除內政、國防、財政、教育、經濟、交
通各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首長一人,以及國科會主任委員與副
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得聘請專家三至五名為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
員任召集人。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管理局派兼任。
|
本委員會各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提名報請行政院核派,其兼職人員由
國科會主任委員指派。
|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本委員會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為審議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園區內之投資及技術合作申請,得
組織審查小組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