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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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罝管理
  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指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對園區負監督指導及決定政策之責。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次序之審議。
  二、在園區內投資及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定。
  三、園區設置地點、範圍及其開發規劃之審議。
  四、園區重要管理法規擬訂之審議。
  五、對園區科學工業參加投資案之審議。
  六、其他有關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之審議。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除內政、國防、財政、教育、經濟、交
  通各部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首長一人,以及國科會主任委員與副
  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得聘請專家三至五名為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
  員任召集人。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局長兼任;秘書一人由管理局派兼任。

  本委員會各委員由國科會主任委員提名報請行政院核派,其兼職人員由
  國科會主任委員指派。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為審議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園區內之投資及技術合作申請,得
  組織審查小組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