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技術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
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
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
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
院核定。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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