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科
    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暨第十四條
    規定訂定。

二、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高雄園區污水下水道容許標準與項目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公民營事業用戶如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計算公式及收費單價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
    Q為污水量,U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18元/m3。
    管理局為園區下水道機構,處理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園區宿舍
    區住宅因徵收成本不符效益,免收使用費。

四、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為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氨氮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C+CS+CN+CQC)+(QH×CH)。
    Q為污水量,CQ為污水量收費單價=9.7元/m3,CC為化學需氧量收費
    級距單價,CS為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CN為氨氮收費級距單價,CQ
    C為水污染防治費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單價= 0.16元/m3
    ,CH為特定物質收費級距單價。QH為管理局通知公民營事業用戶特定
    物質異常日起至公民營事業用戶報請管理局複驗完成改善日止之污水
    排放量,其流量以當季日平均污水量為計算單位。

五、前二條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規定之流量計者,按
          流量計流量計算,否則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六、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
    算公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 COD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
    均數為準,單位為mg/L。
    若連續兩季排放濃度超過容許標準2次,則C1級距公式改用計算CC=3
    0.1元×COD/1000×1.0。

七、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
    公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SS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
    準,單位為mg/L。
    若連續兩季排放濃度超過容許標準2次,則S1級距公式改用計算CS=4
    3.5元×SS/1000×1.0

七之一、氨氮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
        公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 NH4-N為氨氮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氨氮算術平均數為
        準,單位為mg/L。
        若連續兩季排放濃度超過容許標準2次,則N1級距公式改用計算C
        N=227元×NH4-N/1000×1.0

八、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
    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Pd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mg/L),Psd為特定物質容許標準值(
    mg/L),Uh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九、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十、當月相同水質項目異常排放達兩次(含)以上者(含例行性檢驗及水
    質複驗),除依收費水量、水質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外,另依異常
    累犯收費級距及水質分級,加重計收當日查獲異常水質之三至十五倍
    之違規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 Ed=該項污染物排放濃度(mg/L);Cp=該項污染物之容許標
    準值( mg/L);QW=異常排放當日污水量(m3);UP=該項污染物
    收費單價(元/kg)。

十一、第六點至第八點之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及特定物質之水質
      由管理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測定。

十二、公民營事業用戶若檢測水質異常,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水質異常改善
      計畫並辦理水質複驗。
      (一)水質異常改善計畫:若公民營事業用戶水質異常,應於通知
            次日起 7個工作天內發文管理局說明水質異常原因及提出水
            質異常改善計畫。
      (二)各項水質複驗應依下述規範期限內完成。
           (1)氫離子濃度及水溫異常:應立即改善,並於當日辦理水質
              複驗。
           (2)特定物質收費項目異常:公民營事業用戶應填寫水質複驗
              申請單(如附表),逕向污水處理廠申請辦理水質複驗。
              如公民營事業用戶於通知水質異常日起算前 1年內曾發生
              水質異常改善計畫逾期提送者,公民營事業用戶應函文管
              理局提報水質異常改善計畫後,始得辦理水質複驗。
           (3)其他水質項目異常:應於24小時內改善,完成後得辦理水
              質複驗。
      (三)若公民營事業用戶水質異常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改善,應
            於水質異常改善計畫中說明原因及預計期程,經管理局核准
            後依計畫執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