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
    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聘解任。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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