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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預算經費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 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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