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資安科技中心同意
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
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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