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2月0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本章程依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二、本會定名為「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
    會)。
三、本會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提昇科技水準,建立信譽
    ,推廣市場,增進同業共同利益為宗旨。
四、本章程所稱科學工業,係指經核准在園區內創設製造及研究發展高級
    科技工業產品之事業。
五、本會以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內
    ,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任務
六、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2.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3.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發展事項。
  4.關於技術合作之連繫及推進事項。
  5.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6.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事項。
  7.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8.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9.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10.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促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
 11.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12.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13.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14.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5.關於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七、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核准設廠並取得事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單位,
    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每一會員所派代表以一~六人為限,依左列分級標準規定派出代表人
    數,並繳納會費:
    ┌──┬─────┬──────┬─────┐
    │級別│資本額(單│應派代表名額│每月會費額│
    │    │位:新台幣│            │          │
    │    │)        │            │          │
    ├──┼─────┼──────┼─────┤
    │一級│伍億元以上│    六人    │柒仟貳佰元│
    ├──┼─────┼──────┼─────┤
    │二級│參億元-伍│    五人    │陸仟元    │
    │    │億元      │            │          │
    ├──┼─────┼──────┼─────┤
    │三級│壹億伍仟萬│    四人    │肆仟捌佰元│
    │    │元-參億元│            │          │
    ├──┼─────┼──────┼─────┤
    │四級│柒仟萬元-│    三人    │參仟陸佰元│
    │    │壹億伍仟萬│            │          │
    │    │元        │            │          │
    ├──┼─────┼──────┼─────┤
    │五級│參仟萬元-│    二人    │貳仟肆佰元│
    │    │柒仟萬元  │            │          │
    ├──┼─────┼──────┼─────┤
    │六級│參仟萬以下│    一人    │壹仟貳佰元│
    └──┴─────┴──────┴─────┘
八、申請入會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二份,會員代表登
    記卡每人二份,及廠商調查表,並附具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送由本
    會提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及
    證照副本報經主管機核備後通知之。
九、會員非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十、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
    者為限。
十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
    派代表補充之。
十二、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
    表為一權。
十三、會員代表因事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
    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十四、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
    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十五、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廿日前聲
    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
    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前項通佑及聲明應以書面為之。
十六、會員指派代表或改派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三份,以書面
    通知本會。
十七、園區事業單位於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
    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加入。
      事業單位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十八、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另置
    侯補理事七人,侯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
    連記法選任之,各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侯補;其名次以
    得票多寡為序。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理、監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侯補者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限
    為限。
十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二十、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二一、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
    選任之,以得票數最多數為當選。
二二、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理事、
    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有上具中華民國國籍
    ,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三、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四、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二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二六、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侯補理監
    事依次遞補。
    1.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2.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
      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4.其所代表之工廠,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二七、理、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侯補理、監事依次遞補。無侯補理
    、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
    者,不予補選。
二八、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2.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3.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預決算。
    4.議決各種章則。
    5.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6.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7.議決辦事處之設立或裁撤。
    8.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9.議決財產之處分。
   10.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九、理事會之職權下: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2.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6.聘任或解職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7.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
    8.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9.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十、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3.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5.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6.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7.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三一、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二、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
    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他服務規則,由本會訂
    定,提經理事會通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三三、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三四、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及專業小組。
第五章  會議
三五、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定之。
    2.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
      ,或監事會函請臨時召集之。
三六、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天前通知之,但應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
    ,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
    派員指導或監選。
三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章程之變更。
    2.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3.理事、監事之解職。
    4.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三八、會員大會應出席之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
    會員代表計算之。
三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侯補理
    、監事均得列席。
四十、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
    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的職務,另行改選。
四一、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四二、理事、監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
    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
    辭職,由侯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四三、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1.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常年會費:依會員之資本額為計算標準,分為六級,依照本章程第
      七條之規定。按月繳納之,但資本額增減時,應以書面報告本會,
      俾據以增減其常年會費。
      前款常年會費遇有修設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
      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3.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4.委託收益。
    5.基金及其孳息。
    6.捐助金。
      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捐助金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四四、本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興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
    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增加
    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後行之。
四五、前項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四六、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
    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屐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
      ,並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
    職,由侯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四七、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
    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
    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
    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四八、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出入決算
    書收支對照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
    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
    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四九、本會會計年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十、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
    (代表)大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一、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決議選派之,不能選
    派時,由本會或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聲請地方法院指定之。本會結
    算積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另行組織之公會,或由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團
    體,或由本會所在地之地方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私人所有。
第七章  附則
五二、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與其他有關法令
    辦理。
五三、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