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督導小組設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
    有關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之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對本會暨所屬工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工程主辦單位)定期或
    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以確保施工品質,得設工程督導小組
    。

三、工程督導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督導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
    理工程督導事宜;均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本會高階人員兼任。工程
    督導委員五人至十一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相關工程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給出席費。

四、工程督導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工程督導小組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就本會秘書
    室熟悉採購業務人員派兼之,協辦工程督導小組業務。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程督導小組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確定尚未撤銷者。
  (五)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工程督導委員有前項情形或未能依本要點第七點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
    ,本會應解除其職務。

六、工程督導小組發現工程施工品質有缺失時,應即督促工程主辦單位通
    知廠商限期改善及要求採取補救與預防措施。
    工程督導小組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

七、工程督導小組辦理工程督導事宜,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假工程督導之名,妨礙工程主辦單位依法執行工程採購或施工案
        件。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蒐集與工程督導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要求。
  (四)洩漏工程督導所獲機密資訊或資料。
  (五)洩漏應保密之工程督導時間、地點及對象。
  (六)未經工程督導小組指派,自行辦理工程督導。
  (七)其他足以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八、工程督導小組執行任務時,應主動出示工程督導小組之相關文件,工
    程主辦單位應予協助或配合。

九、工程督導小組於定期或不定期查驗後,應提出工程督導報告陳本會核
    備;其認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者,除應函知工程主辦單位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處理外,並督導其採行改正措施。
    工程督導小組對於前項改正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十、工程督導委員辦理工程督導事宜,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有關迴避
    之規定。

十一、工程督導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
      諮詢意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工程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