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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
    ,培育優秀青年研究人才,厚植研究能力,加強國際觀,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條件,其條件以申請截止日期為採認之基
    準:
  (一)博士生: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
        2.於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申請機構)研究所博士班一
          年級以上者,透過國內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
        1.戶籍設於國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獲國內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博士學位未逾五年者;其中男性申
          請人獲博士學位後之服役期間不計入年限。
        2.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及本會專題計畫補助
          之教學醫院(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在職專任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人員;未獲博士學位之專任醫師,具三年以上未滿八年臨床經
          驗者,得比照提出申請。
        3.男性申請人須已完成兵役(含義務役、替代役)服務。國防工
          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役者,如取得退伍證並經國防部核准
          ,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本會網站線上作業系統提出申請。
        線上登錄下列申請資料:
        1.個人資料表。
        2.國外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線上上傳下列申請資料:
        1.國外研究計畫書。
        2.機關核章之資格證明及機構同意函。
        3.語言鑑定機構出具之外國語文能力證明或留學國之學位證明。
        4.博士班在學成績單;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另加附畢業證書。
        5.國外指導教授或研究機構同意接受前往研究之證明文件。
        6.近五年內已發表之學術性著作(不超過三篇)。
        7.男性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另附已完成兵役服務之證明文件;國防
          工業訓儲預(士)官役應檢附退伍證。
        申請文件電子檔上傳後,由申請機構彙整,送本會申請。個人申
        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機構:申請機構應利用本會網站提供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
        構」管理作業系統,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所送
        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彙整申請案件後,於線上將確認資料一次送
        本會申請。

四、審查原則:本會以申請人執行計畫能力、外語能力、國外研究機構與
    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及研究主題之發展潛力等為主要評審基準,
    委請專家學者審查後,給予經費補助。

五、申請、審查結果公告及出國期限: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受理
    申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審定名單;受補助人需於公告次年元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前往國外研究機構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

六、補助研究期間:補助研究期間,以七個月至一年為限,國外研究期間
    不得少於七個月。

七、補助費用:
  (一)補助費用之項目及標準,依本會「補助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
        赴國外研究公費支給標準表」核定之。
  (二)補助費用以核定之研究期間使用經費為限,並自報經本會同意備
        案後出國之日起計算;未經本會同意備案即出國者,完成備案前
        之使用經費,不予補助。
  (三)本會補助申請機構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研究期間,得續
        予核給工作酬金。

八、服務義務:研究期滿應即返國服務,返國應履行服務期間與其國外研
    究期限同。
    如有逾期返國、不返國服務或服務期間屆滿前再出境總計超過六十日
    以上者,應償還所領本會補助公費,但服務期間屆滿前,因任職機構
    選派出境研究、進修或技術研習者,不在此限。

九、核定通過後各階段應辦理事項:
  (一)出國前:
        1.申請出國:取得國外研究機構之同意函,並請其協助辦理簽證
          。
        2.簽訂合約:申請機構應依本會所訂「補助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
          人員赴國外研究合約中須包括項目」與本會審定之受補助人簽
          訂合約。
        3.洽領生活費及書籍費:於出國前二個月內由申請機構備函檢附
          下列資料,送本會申請補助費用:
         (1)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列印「費用請領明細表」;領款金
            額以核定清單所列之美元匯率折合新臺幣,一次請領。
         (2)申請機構依據費用請領明細表金額,出具之生活費及書籍費
            領款收據。
         (3)國外機構研究同意函影本。
         (4)簽訂完妥之合約書一份。
         (5)本會發給之國外研究經費核定清單影本。
  (二)國外研究期間:
        1.抵達國外機構:受補助人應於抵達國外研究機構二週內,於本
          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抵達國外研究機構通知單」。
        2.研究期間返國:受補助人有特殊或緊急事故,需於研究期間回
          國處理者,應於回國前或回國後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
          「研究期間返國通知單」。返國及停留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個
          人自費負擔。返國日數在二十一日以內者,其國外生活費之支
          給,按國外生活費標準六折計算,已領之四折生活費,按日扣
          還;返國日數超過二十一日者,按日扣除超出日數之生活費。
          返國日數總計以三十天為限,逾三十天者應償還所領本會補助
          公費。
        3.出席國際會議:國外研究期間經國外指導教授或計畫主持人同
          意後,得自費參加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國際學術會議。
  (三)國外研究期滿後:
        1.返國報到:受補助人於研究期滿返國後,應即向原申請機構報
          到,並於二週內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返抵本國通知
          單」。
        2.報告繳交: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後兩個月內,於本會網頁線
          上作業系統繳交詳細國外研究報告電子檔案。
        3.經費報銷:受補助人應於研究期滿兩個月內檢附下列單據,裝
          訂成冊,經申請機構首長、有關人員及會計人員等審核蓋章,
          函送本會辦理補助費用結算,經本會結算核定應退還或補發之
          公款,均應於本會核定結算日起,一個月內全部退還或補發。
         應附單據及相關資料如下:
         (1)於本會網頁線上作業系統填妥並列印「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
            及單據檢送單」裝訂於帳冊首頁。
         (2)本會發給之國外研究經費核定清單影本。
         (3)出國前本會核撥經費之公函影本。
         (4)研究期間蓋有我國入出境日期戳記之護照影本。
         (5)尚待報銷之費用單據黏貼於申請機構之單據黏存單上,單據
            包括:a.保險及實驗費單據正本(非美元計價之單據,須另
            附當地幣兌換為美元之匯兌證明)。b.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
            根。c.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d.
            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一日(如遇假
            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

十、應注意事項:
    1.本補助採線上作業,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承辦人之線上操作方式請依
      「國科會補助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赴國外研究 WWW線上作業使
      用注意事項」辦理。
    2.本會提供有意願培訓我國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海外學人名單
      ,申請人得於本會國際合作處網頁下載相關資料,或逕與本會駐外
      科技組聯繫。
    3.在職之受補助人,國外研究期間是否留職留薪,依給薪單位之規定
      。
    4.國防工業訓儲役人員國外研究期間應計之服役年限,依國防部相關
      規定辦理。
    5.對於受補助人自核定補助之日起,包括國外研究期間、辦理經費報
      銷結算、報告繳交至返國履行服務,所涉及之權利義務,申請機構
      應負督導責任。
    6.受補助人違反下列規定者,申請機構應告知本會,並負責追繳受補
      助人應繳回之補助費用,立即繳回本會:
     (1)未徵得申請機構及原核定之國外研究機構同意,並報經本會核准
        ,任意變更出國計畫,例如改變研究主題、期限、國家、研究機
        構、自行提前終止研究、自行返國等。
     (2)受補助人於國外研究期間違反前往國家或研究機構之規定。
     (3)受補助人研究期滿未依期限辦理經費及報告結案者。
     (4)其他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