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所屬勞工之退休給與事宜,特依照勞動基
準法第七十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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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工,指本局所屬編制員額內支領薪給且適用勞基法之約僱人員、技工、工
友(含保警中隊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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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每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非依法不
得動支。
前項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應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按實發勞工
薪資總額百分之九限額內,參照有關計算公式釐訂提撥標準,經核准後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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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實施時,本局應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負責有關本局勞工退休準備金
暫停提撥之審議、提撥數額之查核、存儲及支用之查核及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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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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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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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1.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2.第六點第二項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
規定標準加給百分之二十。
3.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4.另技工工友退休給與:適用勞基法前退休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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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休年齡之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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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勞工辦理退休須於退休生效日一個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經陳報核准始生退休之效力。
強制退休者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本局書面通知仍不辦理者,由本局逕行代為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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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實施前已在本局服務之工作年資(除另有規定外)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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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勞工有本局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事實,致被解僱者,不得申請辦理退休。但經依法
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者,若符合退休條件時,應以退休計算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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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退休時,應填具退休申請書,並請經辦之公務,經管之公務及公款繕製移交清冊
,逐一點交繼任人員或本局指定之人員接收。
前項交接必要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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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退休申請奉准並辦妥前條交接手續後,即行通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辦理付款
,退休金請領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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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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