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術合作協調小組設置目的
國防部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鑒於我國發展尖端國防科技需要動員
大批科技人才,而各學術團體也多願意投身此項研究,遂在國防科技
發展方案推行委員會下設學術合作協調小組,責成全力推動。過去中
山科學研究院及其他國防科技單位已與各學術機構有相當廣泛之合作
,成效卓著,但由於國防科技單位本身研究經費緊迫,對於支援學術
界從事前瞻性之研究,亦感吃力,因此本小組之任務乃在既有之基礎
上以專款重點支援大型之基礎性國防研究計畫,建立學術界從事尖端
國防科技之研究群。近年來中科院積極發展軍民通用技術,本小組鼓
勵教授找尋合適之工業界廠商與課題,進行產、學、研三邊合作之研
究計畫。
本小組主要工作為協助學術研究單位及國防科技單位共同建立規劃題
目、延攬人才和管制計畫之能力。計畫性質將著重於有組織而較長期
性者,也期盼接受委託之研究人員能全心投入,成為專業人才,本小
組當作長期之支援。
國防科技之研究計畫雖屬基礎性,仍對時程進度有嚴格要求。希望參
與之單位能本共同建立我國國防科技能力之熱誠,克服各種困難,鼎
力相助,完成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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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合作計畫立案程序
一、「國防科技發展推行委員會」秘書處與國防需求單位相互協調後將彙
整之需求項目於每年五月下旬前送學術合作協調小組。
二、學術小組將需求項目審核後分類通告各有關學術單位。
三、學術單位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已經與國防科技單位技術部門共同
規劃成之計畫書(包括各子題之計畫書)一式六份,函送至學術合作
協調小組。(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22 樓)
四、學術小組就計畫內容之技術及程序等方面做適當之協調:
(一)與國推會秘書處協調經費分配。
(二)計畫書一式三份送國推會秘書處轉研發需求單位進行軍需度審查
。
(三)邀請有關專家作技術評審,相關專家以對此計畫之技術有相當瞭
解而本身不參與計畫之執行與規劃工作者為原則。
五、學術小組與執行單位、需求單位協議計畫修正之事項,如有必要可經
由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舉行協調會議。
六、學術小組將協議完成之計畫書其規劃、協調、評審經過及結果呈請召
集人並提國科會業務會報核定後,再提報學術合作協調小組委員會議
核備。
七、計畫審查作業除有特殊情形外,自受理申請日期至核定公佈日期至多
六個月,審核通過之計畫送國推會秘書處及經費撥款單位申請立案。
八、立案完成後,由學術小組與執行單位簽約。(支助合約依經費撥付單
位之規定)
九、畫執行期間,若需要變更主持人、目標、時程及經費時,由執行單位
提報學術小組,徵得同意後為之。
十、計畫執行完畢由執行單位將成果報告、單據(依經費撥款單位之規定
)送學術小組辦理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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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合作計畫經費使用說明
一、計畫之預算科目視工作性質需要得提出人事、消耗性器材藥品、電腦
使用費、國內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等有關研究之他項費用及管理
費。
二、各計畫之水電、相關設施維護以及行政支援,所需之經費得列於管理
費項下。
三、管理費之上限不得超過人事費之 50 %,亦不得超過計畫研究經費之
10 %。
四、核定為單據就地查核、就地審計之執行單位,各研究計畫管理費項下
應提列固定比例之經費(除管理費外其他各項經費合計數之 0.5 %
),由執行單位統籌支應會計及總務人員協辦業務之相關支出。
五、國防科技專案項下購買之儀器產權屬經費撥付單位者,計畫執行單位
於計畫完畢後,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延長使用權或贈與。
六、由於本合作計畫屬國防科技任務導向性質,研究人員得衡量工作時數
支領研究費。研究費以主持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 13,000 元,協同主
持人不超過 10,000 元為原則。
七、同一時期,參與研究人員以在一項計畫支領研究費為原則。
八、計畫經費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回手續,支票受款人請開立經費撥付單
位。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請依照經費撥付單位中科院及國科會相關 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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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要點經國防科技學術合作協調小組委員會核定,提國科會及國防部
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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