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暨保管場地管理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
    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暨
    參照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及警政署轉保二總隊八十七年六
    月五日(八七)警三字第七九五五號函規定之有關拖吊違規車輛應行
    注意事項執行原則,及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有關設置(委託)拖吊及保管場地等硬體設施、司機、管
    理人員規劃由本局工商組負責。執行違規稽查、違規舉發拖吊車派用
    等作業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派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隊(以下稱警察
    中隊)負責。保管場監督、指揮、統計、安全由委託民間拖吊業者負
    責。

三、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區域,以本局所轄區域為限(不
    包括安遷戶地區及學校內)。

四、拖吊車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需經
    本局或警察中隊裁示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五、拖吊車作業地區以本局所轄重要路段及嚴重妨害交通為主,並由警察
    中隊指派值勤警察為之。

六、拖吊車所拖吊之違規車輛,應拖吊至本局所規劃或核准之委託民間業
    者保管場地放置。

七、拖吊車於執行拖吊違規車輛,應接受值勤警察人員指揮;值勤警察人
    員應在場並全程監視拖吊作業,俟拖吊車輛離開現場後始得離去。

八、拖吊車對於違規車輛應否予以拖吊,完全由現場值勤警察人員依規定
    負責認定及完成填製﹁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如:附件)程序,
    否則不得擅自拖吊。

九、拖吊時不得擅自開啟被拖吊車之車門,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糾紛,並確
    認車內確實無人員(尤其幼童)始可拖吊,拖吊人員應檢視車輛門窗
    是否鎖妥,並於兩側車門貼上封條以防他人竊取車內物品。

十、操作時不得損壞被拖吊車輛,並於違規地點書寫違規車號及拖吊保管
    地點,以利違規人查尋。

十一、值勤人員應認定違規事實,指揮司機、技工執行拖吊,並檢視被拖
      吊車輛是否有損壞情形,詳載於保管單上備查,並予以拍照存證。

十二、執行拖吊已開始或拖吊完成尚未駛離現場,而駕駛人或車主即時到
      達要求停止執行時,得准放行,其違規部份應予以舉發,並令其立
      即駛離現場;但已吊離現場,正在行駛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

十三、被拖吊車如尚未進入保管場停車格內,駕駛人或車主如尾隨拖吊車
      或已在保管場等候發還被拖吊之車輛時,經保管場審核相關證件符
      合後,其車輛保管費得不收取,惟拖吊費照常收取、違規舉發單照
      常舉發。

十四、承商不得投機取巧,專以拖吊車輛保管場週邊之違規車為主。

十五、對違規停車車輛之拖吊,應以四輪不著地之方式移置,為保障民眾
      權益,應確實辦理,俾免民怨。

十六、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暨保管場管理作業,由警察中隊配合本局另行訂
      定執行要點及作業管理規定,其修正者亦同。

十七、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