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排除違規妨害交通
車輛、維持道路順暢,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暨
參照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及警政署轉保二總隊八十七年六
月五日(八七)警三字第七九五五號函規定之有關拖吊違規車輛應行
注意事項執行原則,及新竹市租用民間拖吊車暨保管場地管理辦法,
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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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有關設置(委託)拖吊及保管場地等硬體設施、司機、管
理人員規劃由本局工商組負責。執行違規稽查、違規舉發拖吊車派用
等作業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派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隊(以下稱警察
中隊)負責。保管場監督、指揮、統計、安全由委託民間拖吊業者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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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區域,以本局所轄區域為限(不
包括安遷戶地區及學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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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拖吊車作業時間: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需經
本局或警察中隊裁示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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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拖吊車作業地區以本局所轄重要路段及嚴重妨害交通為主,並由警察
中隊指派值勤警察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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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拖吊車所拖吊之違規車輛,應拖吊至本局所規劃或核准之委託民間業
者保管場地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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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拖吊車於執行拖吊違規車輛,應接受值勤警察人員指揮;值勤警察人
員應在場並全程監視拖吊作業,俟拖吊車輛離開現場後始得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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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拖吊車對於違規車輛應否予以拖吊,完全由現場值勤警察人員依規定
負責認定及完成填製﹁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如:附件)程序,
否則不得擅自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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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拖吊時不得擅自開啟被拖吊車之車門,避免造成不必要之糾紛,並確
認車內確實無人員(尤其幼童)始可拖吊,拖吊人員應檢視車輛門窗
是否鎖妥,並於兩側車門貼上封條以防他人竊取車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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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操作時不得損壞被拖吊車輛,並於違規地點書寫違規車號及拖吊保管
地點,以利違規人查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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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值勤人員應認定違規事實,指揮司機、技工執行拖吊,並檢視被拖
吊車輛是否有損壞情形,詳載於保管單上備查,並予以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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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執行拖吊已開始或拖吊完成尚未駛離現場,而駕駛人或車主即時到
達要求停止執行時,得准放行,其違規部份應予以舉發,並令其立
即駛離現場;但已吊離現場,正在行駛途中之車輛,不得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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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拖吊車如尚未進入保管場停車格內,駕駛人或車主如尾隨拖吊車
或已在保管場等候發還被拖吊之車輛時,經保管場審核相關證件符
合後,其車輛保管費得不收取,惟拖吊費照常收取、違規舉發單照
常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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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商不得投機取巧,專以拖吊車輛保管場週邊之違規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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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對違規停車車輛之拖吊,應以四輪不著地之方式移置,為保障民眾
權益,應確實辦理,俾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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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暨保管場管理作業,由警察中隊配合本局另行訂
定執行要點及作業管理規定,其修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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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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