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排除園區妨害交通車輛,維持道路暢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暨
保管場地管理注意事項、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道路交通安全會議決議
「委託民間拖吊執行違規停車拖吊」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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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派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警察
中隊(以下稱警察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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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吊區域劃分:拖吊車業者執行違規車輛拖吊區域,以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所轄區域道路為限(不包括安遷戶地區及
學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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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及相關管理人員對象應具備條件:以管理局訂定之
拖吊服務合約書內容及得標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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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拖吊時機及項目:
(一)配合本局交通秩序整理路段,以科學園區所轄範圍之道路,其範
圍由警察中隊指定並編排勤務配合實施。
(二)員警執行交通整理勤務中,發現嚴重違規停車應予拖吊者,得通
報交通組通知所委託之拖吊業者立即實施拖吊。
(三)實施違規拖吊項目:
1.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之相關規定。
2.管理局交通聯席會議決議事項。
3.重點取締拖吊範圍:
(1)園區一、三路及新安路等主幹道違規停車者。
(2)各路口前後五公尺處停車者。
(3)消防栓前後二點五公尺處停車者。
(4)顯有妨害他人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5)不依規定停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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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拖吊時間:由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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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費用計算方式:拖吊費及車輛保管費依據台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
法第七、八條規定數額收繳,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拖吊費一律按車次計算,遇有同車在一天內,被拖吊二次以上者
按拖吊次數分別計算之,並由拖吊業者開立收據核發被拖吊車車
主。
(二)保管費、保管場保管車輛日期計算:以每日至午夜十二時整為一
日,不滿一日以一日計算,並由拖吊業者開立收據核發被拖吊車
車主。(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費數額明細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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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員僱用、管理: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司機、技工及保管場作業與人員
僱用、管理由業者自行負責,但應受本局及警察中隊稽核督導,並將
相關車輛、人員資料送交本局及警察中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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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保管作業規定:
(一)依據本局完成發包程序正式通知後開始進行。
(二)實施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場管理作業,悉依本要點及本局「委託
民間拖吊業者暨保管場地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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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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