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7條及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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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目標: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施予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
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及提升所
屬職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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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修目標: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提供本局職員再學習與
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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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局預算員額內任用人員,聘僱人員於必要時得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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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局業務性質
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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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推薦進修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 2年年終考績(成、核) 1年列甲等、 1年列乙等以上,
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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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進修程序:
(一)各單位推薦及自行申請入學進修者,至遲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1
個月內提出申請簽送人事室彙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陳奉核定。惟機關新進人員不在此限。
(二)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其他進修班別,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
補助費用者,應於進修前 1個月簽送人事室,提本局進修甄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始得參加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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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 5人得核准 1人, 5人
以下之單位至多 1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
超過本局預算員額之10分之 1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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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修費用之補助及公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推薦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 2萬元,全時及辦公時間進
修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視年度工作計畫訓練進修經費情形,最高補
助新台幣 1萬 5千元,辦公時間進修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
經費。
(三)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
其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
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 3個月內,檢附原簽及成績通知書、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 2個
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
收據申請補助。
(四)聘僱人員之進修補助,若因故而不予續聘僱者,已核准而未申
請之補助,應全數終止核發。
(五)核准進修之費用補助或公假期限:
1.大專院校 4年。
2.研究所碩士班 2年。
3.研究所博士班 4年。
(六)全時進修者,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
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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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配合訓練目標由人事室擬定年度各項訓練種類及班別。
前項訓練種類係指 :
(一)專業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其他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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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參加英語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
)、學校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補助學費(不含教材
) 2分之 1,每年最高補助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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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准補助參加訓練人員,應檢據申請補助,並於訓練結束後 1個月
內於本局內部網頁刊載訓練報告(文字不得少於 1千字),依奉核
定內容申請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預算經費支應。如單位相
關預算無法支應時,得由受訓人員就不足部分自行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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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簽奉核准者,得免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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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請本局指派人員參加訓練者。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及國家文官學院開辦之各項訓練班別。
(三)其他機關、法人及社團所開設與業務需要之相關研習及訓練
班別,天數 3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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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核定相關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
1 年內不得再申請進修。但經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
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 3年內不
得參加同 1項訓練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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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
應返局上班,並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行之。原核准時間
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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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習時數之認定:本局自行辦理之訓練班別,由本局依實際訓練時
數給與學習護照認證。其他機關辦理之各訓練班別,依各機關給與
學習時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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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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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或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者,
經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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