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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
    性別工作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辦理托兒設施或托
    兒措施,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參與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每年得補助之經費以當年度
    該項補助之法定預算數為限;惟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勞
    動部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
    規定。

三、補助對象為本局所轄園區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有設置哺(集)乳室
    、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
    前項托兒設施措施,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四、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哺(集)乳室:
          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其設置標準應
          符合勞動部發布之「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之規定。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
            (托兒設施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
            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
            等)
    (三)托兒措施:
          受僱者將子女送托至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
          ,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五、補助款之分配,依本局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申請情況,其計算原則
    如下:
    (一)依當年度申請補助並經本局審核符合之申請單位申請設置哺(
          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依二比一比一比例分配。受補
          助額度已逾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將以最高額度為限,剩
          餘經費將轉由其它申請項目依比例做第二次分配,以此類推。
    (二)按前項比例分配後,哺(集)乳室部分按申請單位設置間數、
          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部分按各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數比例
          計算各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三)當年度僅有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單一項目或二
          種項目提出申請,本局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當年度經
          費預算酌定。
    (四)設置哺(集)乳室,本局每年至多擇十五申請單位補助,並以
          前次經本局核准補助至本年度期間較長之申請單位為優先補助
          對象;如符合優先補助之對象超過十五申請單位時,以受僱者
          需要使用哺(集)乳室人數較多之申請單位為優先。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表請逕向本局索取。
    (二)由申請單位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證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表一份。
           (2)實施計畫書。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實施計畫書。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3.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實施計畫書。
           (3)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
           (4)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七、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單位所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均符合規定。

八、撥款及結案(報)程序如下:
    (一)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
          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並檢附各項
          支用單據正本(支用單據黏存單須經受補助單位承辦人員、單
          位主管核章)、成果報告表、收支清單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
          局,辦理撥款及結案。支用單據如供其他用途未能檢送本局,
          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未能檢
          附正本之原因。
    (二)托兒措施:
          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受補助
          單位補助托兒津貼實支之全部印領清冊至本局,辦理撥款及結
          報。

九、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率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並應專款專用。
    (二)本補助款支用單據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
          實認定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
          以當年度為限。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實施
          計畫有變動者,應報經本局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
          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
          受補助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即主動告知本
          局。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
    (七)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
          形。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或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
          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
          予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九)本局對於各項補助案,依附表衡量指標,作為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評估結果任一項為五等者,視個案情形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
          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上開之限制。
    (二)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
          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
          區管理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