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院臺教字第0九九0一0一一一七號函
    同意實施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以下簡稱本方案)辦理。

二、目的: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方案之延攬優勢,於尊重申請機構
    自主與差異性之前提下,以總額補助專款專用方式,授權申請機構得
    隨時審核,發揮經費運用效能,特訂定本措施。

三、用途:
    申請機構於延攬人才時,給予受延攬對象本薪以外之獎勵金。

四、申請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
    (二)準用本方案之學術研究機關(構)。

五、申請機構獎勵之延攬對象(以下簡稱受延攬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一)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
          員。
    (二)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
          機構。
    前項受延攬人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時,年齡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申請機構應將受延攬人正式納入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研
    究人員後,始得支給受延攬人本獎勵金。
    申請機構應確實查核受延攬人所提各項申請及證明文件,如有隱匿或
    查核不實情形,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
    機構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六、申請補助額度及獎勵期間:
    申請機構申請之金額,不得超過本部核給之額度,並依下列規定支給
    受延攬人獎勵金:
    (一)教授(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為原則
          。
    (二)副教授(副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
          原則。
    (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每月獎勵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
          元為原則。
    受延攬人之獎勵期間最長為三年,且不得中斷聘期。

七、申請期限:
    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應備函,依規定格式與內容向本部提出申請,文件不全或不
    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依行政程序訂定之支給規定。但申請機構已依本部補助大專校
          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徵求公告規定訂定支給規定者,無須
          另定:
          1.公私立大專校院:依行政程序自訂之支給規定。
          2.準用本方案之學術研究機關(構):報經行政院同意實施之
            支給規定。
    (二)攬才計畫書,內容包括:
          1.延攬目標。
          2.國內及國際攬才情勢分析(含各領域國內及國際人才競爭情
            形、申請機構攬才策略等)。
          3.核給受延攬人獎勵金額之審核原則及程序(包括預計獎勵期
            間、獎勵金額等)。
          4.審核基準:申請機構應確實就受延攬人之研究績效、各領域
            與國際人才競爭情形等,進行內部審查程序,符合本措施之
            補助目的者,始得提出申請。
          5.對受延攬人所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等相關配合措施
            。
          6.預期達成之具體成果及績效、未來績效評估基準(例如對申
            請機構研究工作之助益、對於科技發展之貢獻或對於經濟建
            設及其他應用面預期可獲致之效益、對產業技術升級或研究
            團隊養成之效益等)。
          7.定期評估基準。
    前項第一款所稱依行政程序訂定之支給規定,應經申請機構之校級會
    議通過。

九、審查:
    本部依申請機構訂定之支給規定及所送之攬才計畫書審查,審查通過
    者予以補助。
    本部審查計畫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於一定期限內,完成
    補件、修正文件或答覆審查意見。

十、補助期間:
    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一、補助經費支給、撥付等相關規定:
      (一)申請機構應按月支給受延攬人獎勵經費。
      (二)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依本部核定通知函規定,檢附領款收
            據辦理撥款事宜。
      (三)申請機構應建立定期評估機制,經費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
            應繳回本部。
      (四)受延攬人在補助期間內有離職、留職停薪、借調至他單位任
            職或不予聘任等情形,該項獎勵經費應按其未在職期間比例
            繳回。
      (五)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各項會計事務處
            理,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事宜。

十二、執行及考評:
      (一)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備函檢附紙本及光碟
            片一式二份向本部繳交執行績效報告(內容應包括受延攬人
            之獎勵期間、獎勵金額及其他經費來源、受延攬人傑出研究
            表現、申請機構延攬理由等)。
      (二)執行績效報告由本部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下年度補助之
            依據。
      (三)申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全
            部或一部補助,並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其依本措施提出之申
            請: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獎勵經費。
            2.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經本部催告仍未辦理。
            3.未依本部審查通過之計畫內容執行本補助款。
            4.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補助款之情事。

十三、經費之結報: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據下列各件
      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如有結餘款並應繳回:
      (一)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二)獎勵經費印領清冊一式二份。
      (三)補助經費彙總表。
      (四)受延攬人已納入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專任教學、研
            究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款項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執行績
      效報告,向本部辦理結案。經本部催辦仍未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
      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申請機構依本措施提出之申請。

十五、依本措施獲獎勵之受延攬人,不得同時申請本部「補助大專校院獎
      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獎勵。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