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各單位使用、保
存與公務機密有關資料,防止機密資料遭洩露或破壞,依據「政風機
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局公務機密維護,除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
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物品或電子資料等。
|
四、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密包括如下:
(一)國家機密:由主管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核定為絕
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之資料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指本機關持
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
|
五、本要點所稱之權責單位分述如下
(一)機關首長:局長、副局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
工作。
(二)單位主管:各單位科長(含)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及執行該組室
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室:本局政風室,負責策訂本機關(單位)公務機密維護
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
六、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採取專責處理、減少處理層次、限
制分發、妥慎傳送、安全保管、定期清查、澈底銷毀等相關保密管理
措施,以防洩密情事發生。
|
七、為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單位得視需要申購盛裝、銷
燬、隔離、防護等機密維護設備。
|
八、有關人事甄選、採購招標、重要會議、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或
易滋洩密事項,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會同政風室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
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
九、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據「科技部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本
局「資通安全規範」辦理,政風室會同資訊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資
訊使用管理事項。
|
十、對於資訊機密應採取相關維護措施,其單位主管或指定之負責人,應
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並定期或不定期檢討資訊機密維護實施情
形。
|
十一、配合文書處理資訊化,資訊單位應依據資通安全規範辦理風險評估
與日常資安事務作業,以確保資訊安全。
|
十二、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在洽請廠商維修時,使用單位
應派人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
案。
|
十三、凡經本局補(資)助機關認定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須照科技部
公布「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以下簡稱
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作業程序執行人員查核、成果發表及其他事
項,各機密等級之從屬、人員調查及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作業程
序。
|
十四、於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如發生洩密、遺失、遭竊等洩密事件依據「國
家機密保護法」、「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中辦
理。
|
十五、針對本局業務特性,政風室應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
並會同本局秘書室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
十六、為強化與樹立公務機密維護觀念,政風室應辦理有關法規、實務作
法、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檢討研
析及補救措施等宣導。
|
十七、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即陳報機關
首長,另陳報科技部政風處。
(二)非屬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通報該管機
關政風機構及陳報科技部政風處。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
風室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
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
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僅涉有行政責任者,
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簽報
機關首長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
,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