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特色醫療事業管理要點(107.01.29訂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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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為落實執行「特
    色醫療機構進駐新竹生醫園區申請須知」(以下簡稱「進駐申請須知
    」)規定,有效管理特色醫療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醫療事業,係指依進駐申請須知向科管局提出申請,
    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之特色醫療機構進駐生醫園區
    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定推薦,並提報科技部科學工
    業園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備查通過,經科管局核准
    進駐之醫療事業。

三、特色醫療事業應遵守進駐申請須知、本要點、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土地
    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土地租賃契約書)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進
    駐計畫書經營。

四、特色醫療事業進駐計畫書內容變更或延期實施者,應於二個月前向科
    管局申請核准。
    特色醫療事業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提出申請書,並載明其變更或延期
    情形、正當理由、變更後仍須符合進駐申請須知所定進駐標準及其他
    經科管局指定事項。

五、特色醫療事業申請涉及前點所為特色醫療變更者,科管局應檢附相關
    資料送衛福部會同審查,並將建議核准變更與否之審查結果回復科管
    局,由科管局回復特色醫療事業。

六、為瞭解特色醫療事業是否依第三點規定經營,得組成查核小組實地查
    核,特色醫療事業應予配合。
    前項查核小組由科管局及衛福部共同組成,置共同召集人二人,一人
    由科管局擔任,一人由衛福部指派,其餘成員分別由科管局及衛福部
    指派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七、特色醫療事業經依前點查核結果,分別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情事,科管局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二個月內改善
        。特色醫療事業接獲通知後,應於所定期限內改善,並於改善後
        以書面回復科管局改善結果,再由前點查核小組查核其改善情形
        。
  (二)涉及變更進駐計畫書者,特色醫療事業應於前款通知送達後二個
        月內,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變更進駐計畫書,未經核准前仍應依原
        進駐計畫書經營。
  (三)涉及違反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其他法令規定者,由科管局併依土地
        租賃契約書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八、特色醫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管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後提報審
    委會備查:
  (一)逾期未繳納進駐保證金或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二)未依進駐計畫書經營,經科管局通知限期改善後未依限改善、改
        善結果經查核仍與進駐計畫書不符、未依限申請變更進駐計畫書
        ,或進駐計畫書變更申請經科管局否准仍未依原進駐計畫書經營
        。
  (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後,經確認契約無效或因可歸責於特色醫療
        事業事由而經終止契約。

九、本要點經科管局與衛福部會商後,由科管局訂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