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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特色領域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計畫係教育部與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共同推動,以落實發展學校特色之目標
    ,持續強化大學研究能量,並培育重點領域國際一流人才;為妥善管
    理確實執行研究中心計畫,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會得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審議會,協助本會進行執行進度與
    成果審查、計畫考評、補助經費建議(含研究主持費)及其他重大事
    項審議。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名,由本會研究中心計畫督導副主任委員兼任並為
    委員;委員若干名。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為落實研究中心之推動管理,並促成產業鏈結與資訊擴散,本會得成
    立專案辦公室,配合並協助本會管理研究中心計畫,並辦理以下事項
    :
    (一)研究中心計畫之管理及進度控管。
    (二)規劃並辦理各研究中心相關主題範疇之座談會、研討會或成果
          展示。
    (三)協助各研究中心進行產學合作及成果推廣。
    (四)規劃並建置專案計畫資訊網。
    (五)其他與研究中心計畫相關之行政作業。

四、各研究中心應另訂營運管理規章,說明其發展願景、定位與任務、組
    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等,並設置研究中心指導委員會,督導研究中心之
    營運管理,提供相關業務推動之諮詢、建議、交流及進度考評等,以
    促進研究中心達成其願景與任務,及提升研究中心整體綜效,促進成
    果擴散,並引導研究中心特色發展。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各研究中心之營運管理規章應於本規範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函送本會備
    查。

第二章   成效評估與計畫管考
六、本會對各研究中心將定期進行成果考評,研究中心須先進行成果自評
    後,配合提報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並出席成果審查會議,必要時進
    行實地訪視。
    研究中心計畫考評重點:
    (一)計畫執行方向與進度。
    (二)計畫產出及成果效益。
    (三)經費與人力運用情形。
    (四)技術突破之達成度及應用價值。
    (五)執行機構配合運作機制與行政支援。

七、經本會考評結果,或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調
    整已核定經費(含研究主持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違反情
    節重大者,本會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合約內容不符。
    (三)計畫執行期間經審查或實地查訪,評定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合約相關規定。

八、研究中心需配合本會年度考評或不定期作業提交成果自評表(附件)
    ,及辦理其他不定期成果資料彙報、成果擴散、推廣應用及交流等工
    作。

九、經本會核定之多年期研究中心計畫,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
    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十、為促成各研究中心研發成果之技術在地化、技術創新、技術突破、社
    會貢獻、國際鏈結發展,本會將辦理成果展示與交流,相關成果將做
    為研究中心計畫考核項目之一。

第三章   補助經費暨其他事項
十一、研究中心經費補助原則:教育部補助經費與本會重點投入補助經費
      分別核撥及結報,本會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本會重點投入補助研究中心經費依考評結果逐年核定。
      (二)獲本會重點投入補助達新臺幣 2,000萬元以上之計畫主持人
            ,及主持分項計畫達新臺幣 2,000萬元以上之分項計畫主持
            人,應專責投入於本研究中心計畫:
            1.執行本研究中心計畫者,於計畫同一執行期間內,不得再
              執行其他本會補助計畫。但計畫全程執行期滿前一年內或
              執行期間重疊未超過三個月者不在此限。
            2.目前執行中之其他本會補助計畫,如符合下列三款特殊情
              形之一,經本會同意者,得繼續執行至計畫期滿:
             (1)涉及第三方並影響合作研究及履約誠信之產學合作研究
                計畫、雙邊協議專案型國際合作研考計畫。
             (2)由學校或法人之首長或其代理人以行政代表人之名義擔
                任計畫主計人之計畫。
             (3)學門召集人規劃計畫,或其他具重要性之規劃推動補助
                計畫,經專案核定者。
      (三)本會將參酌研究中心整體規劃、計畫規模及複雜度、計畫執
            行績效等,經審議會審查後得逐年核給研究中心主持人及分
            項計畫主持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之研究主持
            費;且每位主持人限支領1份研究主持費。
      (四)博士級研究人員:
            1.執行研究中心計畫所需之博士級研究人員相關費用,應納
              入計畫經費中,不得另案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
              業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博士級研究人員經費補助。
            2.研究中心進用博士級研究人員得依執行機構之延攬相關規
              定遴聘之。
      (五)重點投入補助經費最高得提撥 15%做為學校管理費,並依本
            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運用。

十二、研究成果歸屬及運用:研究中心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屬本會資助部
      分(依教育部及本會補助經費之比例分攤),其收入之歸屬、管理
      及運用等相關事宜,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
      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其他相關規定如下: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
      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合約書與執
      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