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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轄內違章建築影
    響公共安全之處理,特依據內政部 100年 4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
    00803310號函「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處理原則」訂定「科技部中部
    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以下簡稱
    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以依實際使用現
          況有供公眾使用之用途者及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
          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2.違章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有防火間隔。
          2.占用防火巷。
          3.占用騎樓。
          4.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者。營業使用之對象以依實際使用
            現況有供公眾使用之用途者及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5.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本計畫之查報及認定
    (一)本局得視需要指定各園區設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執行查報事項
          ,必要時得洽請園區保警隊協助。
    (二)經本局查報、民眾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
          中或已完工者,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勒令停
          止使用或停工。
    (三)本局建築管理組於接獲違章建築查報或檢舉之日起十日內得會
          本局相關組室前往現地勘查及認定,必要時得請保警隊派員協
          助。

四、本計畫之拆除
    (一)違章建築經勘查及認定屬有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者,即納入
          拆除計畫,除勒令停工或使用,應請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
          日內自行拆除並遷移所存放之物品,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拆除
          技術困難經違建人報請本局同意延長拆除期限者外,如逾期限
          未拆除,本局將於次一季結束前訂期強制拆除,並通知保警隊
          協助。強制拆除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由違建物所
          有人負擔,本項費用由本局先行暫墊支後,依行政程序通知違
          建所有人繳納。
    (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時,仍未自行移除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設
          備物品,一併拆除之。
    (三)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
          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
          棄物處理。
    (四)本局負責管理之公有建築物,經查報有違建部分經認定必須拆
          除者,應由管理單位自行拆除或依租約規定通知承租人自行拆
          除;非屬承租人擅自建造者,由管理單位本權責拆除恢復原狀
          。
    (五)本局為執行違建拆除,得以訂定開口契約方式委託辦理。

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