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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機關及行政法人
    (以下簡稱所屬機關、法人)檔案管理作業品質與效能,落實機關檔
    案管理評鑑機制,特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機關檔案
    管理評鑑要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分級辦理:
    (一)所屬機關、法人自行評估:各機關、法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於檔案局建
          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評析風險及因
          應處置,並將評估結果送交本會檢核。
    (二)主管機關考評:本會依本要點規定,對所屬機關、法人檔案管
          理情形定期辦理考評、輔導及獎懲。

三、檔案管理考評,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表;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
    (二)檔案立案編目。
    (三)檔案保存與維護。
    (四)檔案鑑定與清理。
    (五)檔案檢調與應用。
    (六)機密檔案管理。
    (七)文書檔案資訊化。
    (八)計畫規劃與評估。
    (九)其他指定事項。

四、本會為辦理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由督導業
    務之副首長或其授權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擔任實地考評領隊;成
    員包括檔案管理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並得邀集資訊單位人員或檔案
    管理資訊專業之學者專家或具實務經驗人員組成。
    考評小組得視成員專業能力及人數進行分工,如小組人數達六人以上
    時,可分為立案編目分組、鑑定清理分組、保存維護分組、檢調應用
    分組、文書檔案資訊分組、計畫考評分組;不足六人時,可將前述分
    組予以整併。

五、考評流程如下:
    (一)本會每年四月底前擇定並通知當年度受評機關或法人,並於當
          年十月底前辦理實地考評。
    (二)受評機關或法人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其基本資訊表;實地考
          評當日應安排陪檢人員並備妥受評所需設備、文件及檔案。
    (三)考評人員應於考評過程即時記錄考評發現;考評總結前,由受
          評機關或法人之代表或陪檢人員簽認考評結果。
    (四)考評結束後,本會應將考評結果函知受評機關或法人;其應依
          考評建議進行改善,並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將檢討改善情形函送
          本會。本會視其改善情形追蹤輔導,必要時擇期複檢。

六、考評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各機關或法人有下列情形者,於
    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於獲獎年
          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本會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七、本會擇定受評機關或法人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主動提出優先接受考評者。
    (二)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者。
    (三)本會執行檔案管理業務過程發現檔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四)規劃參加績優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活動者。

八、受評機關考評成績評定及獎懲方式:
    (一)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1.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二)受評機關依本會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1.優等:機關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2.甲等:機關檔案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3.考評結果列乙等且總成績未達七十分:本會將於考評結果公
            布一年後擇期複檢,複檢結果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上述獎勵
            額度敘獎;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檢討
            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責任。
          4.其他督導人員及有功人員,得依其參與貢獻程度,由機關依
            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惟獎勵額度不得超過主要承辦人員之額
            度。
    受評之法人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獎懲。

九、實地考評作業時,非當年度受評機關或法人得適時觀摩,以預為整備
    。

十、因應重大政策或專案任務等需求,經本會整體評估並簽奉核可,當年
    度得不辦理實地考評。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