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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據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訂之。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之預先處理設施之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
標準(以下稱容許標準),其水質項目極限值如下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準自公告日施行。